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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 70 頁-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41條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協調金融機構,就受災地區民眾所需重建或修繕資金,予以低利貸款。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度及自行重…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42條 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之自用住宅,經各級政府認定因災害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之同意,以該房屋及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務。內政部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予以利息補貼。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序、補…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43條 金融機構對災區受災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中央政府予以補貼。其補貼範圍、展延期間、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相…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46條 …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天然災害致傷病者,得請領傷病給付,其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支應。前二項被保險人之資格、請領條件、給付額度、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定…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49條 …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災區受災企業因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予以展延,或予以利息之減免。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第三項合意展延或減免期間之利息損失,由…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51條 第四十二條至前條所稱災區,指因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或建物毀損等之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53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通報者,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56條 …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實施有關災害減災、整備、應變或災後復原重建事項,致發生重大損害。三、公共事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未主動…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57條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58條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前二項所定補助之時機、要件、…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59條 民間捐贈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災害應變及復原重建等相關事宜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60條 …列各款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應依法令予以表彰: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二、民眾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三、民營事業提…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61條 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得另發給津貼;如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請領給付: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62條 對於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確定其死亡及死亡之時間。前項聲請,應於災害發生後一年內為之。第一項之失蹤人,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確定死亡…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63條 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64條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其登錄之申請條件、有效期限、廢止、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前項經登錄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各級政府…
- 行政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2條 申請登錄協助救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資格如下:一、成員在二十人以上。二、成員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課程及時數,取得專業訓練合格證明者。前項訓練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經其認可之具相關…
- 行政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3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時,協勤區域為單一直轄市、縣(市)轄區者,應向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跨直轄市、縣(市)轄區者,應依直轄市、縣(市)轄區劃分後,向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前項申請應…
- 行政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4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申請登錄,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時得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學者、專家查核登錄條件合格後,發給登錄證書。前項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得向登錄機關檢具下列文件申請展延三年…
- 行政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5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後有下列異動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請登錄機關備查:一、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地址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異動。二、管理人或代表人姓名、住址、電話異動。三、成…
- 行政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6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撤銷其登錄:一、申請登錄檢附文件不實。二、成員專業訓練重複登錄。
- 行政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7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廢止其登錄:一、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不聽從主管機關或指揮官之指揮、督導,致生不良後果。二、因成員異動,不足二十人時,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三、…
- 行政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8條 經撤銷或廢止登錄之災害防救志願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於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繳回登錄證書;屆期未繳回者,由登錄機關公告註銷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依前二條撤銷或廢止登錄者,自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日起,二年內…
- 行政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9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 行政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對災害防救志願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實施訪查、督導、評鑑,並擇優獎勵。
- 行政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第2條 災害事故調查會(以下簡稱調查會)任務如下:一、調查消防、義勇消防人員因災害搶救或其他消防勤務致發生死亡或重傷或受傷程度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失能等級事故之原因。二、對於前款事項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出災害搶救或…
- 行政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第7條 消防、義勇消防人員因執行災害現場搶救任務致發生死亡事故者,由事故發生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組成之調查會製作基本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提供予中央主管機關,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之調查會辦理事故原因調查。消防、義勇消防人員發生前項情形以外…
- 行政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翌日起,應依限啟動調查會進行災害事故調查:一、死亡:二日內。二、重傷或受傷程度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失能等級:五日內。
- 行政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第12條 調查會召開會議時,應邀請共同執行災害搶救或其他執行消防勤務之主管機關出席,並得視案情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列席接受諮詢:一、現場搶救之相關機關(構)人員。二、其他有關機關(構)人員。三、具有特殊專業之人士。直轄市、縣(市)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