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10條 法規: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對災害防救志願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實施訪查、督導、評鑑,並擇優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