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後有下列異動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請登錄機關備查:一、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地址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異動。二、管理人或代表人姓名、住址、電話異動。三、成員之組成、地址、電話等基本資料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