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0 / 52 頁-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10條 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商品標示,應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之。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商品標示者,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之。中…
-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11條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但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應標示事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中央主管機關得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特定標示事項得僅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標…
-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商品,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規定其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
-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13條 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
-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1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進行抽查,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為確保商品符合本法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製造、存放或分裝商…
-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15條 商品於網際網路平臺販賣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網際網路平臺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16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第九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前項情形,其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
-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17條 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未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或第七條規定標…
-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18條 …業者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販賣或陳列;屆期未停止販賣或陳列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前項情形,其情節重大或該商品…
-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19條 …賣業者、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製造、存放或分裝商品之場所負責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檢查或不提供相關資料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 行政商品標示法 第21條 …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販賣業者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商品、違法事由及依據。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3條 應施監視查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準用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報驗義務人所在地之檢驗機關(構)辦理登記: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4條 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經審查符合者,發給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依前項取得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之報驗義務人有停業、歇業、行蹤不明或逾二年未申請報驗,檢驗機關(構)得予註銷。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5條 應施監視查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準用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如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時,得以最小包裝上標示。但自行印製檢驗標識或本體及包…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6條 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原檢驗機關(構)申請補發;所載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檢驗機關(構)變更登記,申請換發。前項補發或換發之新登記證,應沿用原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號碼,並註明補(換…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7條 報驗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申請報驗:一、輸入商品於最後港埠啟運後,向到達港埠之檢驗機關(構)報驗。二、輸出商品於出口前,向生產地之檢驗機關(構)報驗。三、國內產製商品於出廠前,向生產地之檢驗機關(構)報驗。前項報驗,報驗義務…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9條 報驗商品名稱應以標準檢驗局公告之品目名稱、檢驗標準所列名稱或檢驗機關(構)同意之名稱為準。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3-1條 採隨時查驗之商品,免辦理報驗。前項隨時查驗分為廠場取樣及市場購樣隨時查驗,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特性分別採行。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4條 應施監視查驗商品,得依下列方式執行查驗:一、逐批查驗:商品報驗後,每批皆須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與標示等項目、取樣及檢驗,符合後發給查驗證明。二、逐批查核:商品報驗後,每批皆須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符合後發給查…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5條 應施監視查驗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採逐批查驗:一、國內外商品安全相關資訊或具有科學證據對人體有顯著危害。二、依歷年查驗結果未符合規定。三、依監視結果未符合規定。四、國內市場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未符合規定。五、其他未…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6條 應施監視查驗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採逐批查核:一、商品有變更用途而危害健康或衛生安全之虞。二、依歷年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三、其他未符合檢驗規定。前項採逐批查核之商品,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或規格經查…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7條 非逐批查驗及逐批查核之商品,採抽批查驗。抽中批經檢驗未符合規定者,報驗義務人下次報驗相同之商品改逐批查驗。但經連續檢驗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改採抽批查驗。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8條 抽批查驗未抽中批之商品,採書面核放。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9條 標準檢驗局為確保及瞭解商品之衛生、安全狀況,得依產品類別編訂年度監視計畫。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0條 報驗義務人報驗商品有本法第十五條之試驗報告、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證明者,採書面核放。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1條 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批之商品,持有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核發之檢驗證明或產品試驗分析報告者,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符合後,發給查驗證明。但有衛生安全之虞者,得取樣檢驗。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1-1條 商品經公告得採廠場取樣隨時查驗者,其報驗義務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採廠場取樣隨時查驗:一、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二、應施檢驗範圍內個別生產廠場所有品目前一曆年出廠數量,前一曆年無生產者,則…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1-2條 商品採廠場取樣隨時查驗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構)得通知改採監視查驗之逐批查驗方式報驗,於該情形消失後,始恢復廠場取樣隨時查驗:一、未依規定提送國產商品進入國內市場登記表,經限期繳交屆期未繳交,或國產商品…
-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2條 商品經查驗結果符合規定者,由檢驗機關(構)發給查驗證明。但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報驗時聲明無須發給者,得不予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