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應施監視查驗商品,得依下列方式執行查驗:一、逐批查驗:商品報驗後,每批皆須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與標示等項目、取樣及檢驗,…
- 第15條應施監視查驗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採逐批查驗:一、國內外商品安全相關資訊或具有科學證據對人體有顯著危害。二、依歷年查驗…
- 第16條應施監視查驗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採逐批查核:一、商品有變更用途而危害健康或衛生安全之虞。二、依歷年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
- 第17條非逐批查驗及逐批查核之商品,採抽批查驗。抽中批經檢驗未符合規定者,報驗義務人下次報驗相同之商品改逐批查驗。但經連續檢驗一…
- 第18條抽批查驗未抽中批之商品,採書面核放。
- 第19條標準檢驗局為確保及瞭解商品之衛生、安全狀況,得依產品類別編訂年度監視計畫。
- 第21條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批之商品,持有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核發之檢驗證明或產品試驗分析報告者,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
- 第21-1條商品經公告得採廠場取樣隨時查驗者,其報驗義務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採廠場取樣隨時查驗:一、…
- 第21-2條商品採廠場取樣隨時查驗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構)得通知改採監視查驗之逐批查驗方式報驗,於該情形消失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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