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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2條 …,其股權結構變動致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持有該第三地區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具有控制能力時,臺灣地區保險業應備…
  2.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貨結算機構之結算會員資格,並應於每委任一家期貨交易輔助人或其分支機構,依本國期貨結算機構之規定,繳存交割結算基金。
  3.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許可時,得同時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證券商開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後,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第十條之規定。二、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依本…
  4.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證券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以其總公司有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為限,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但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業務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一、申請書。二、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
  5.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證券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二、證券商分支機構許可證照影本。三、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經理人、業務員名冊及業務員資格證明文件。四…
  6.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務變更登記後,向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繳存營業保證金。其分支機構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亦同。前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分支機構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一項之金融機構應為經本會核准…
  7. 行政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32條 …:一、申請總公司經營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千元。二、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者,每增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三千元。期貨交易輔助人向本會申請換發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地址變更而申請…
  8.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條 …名稱。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三、變更機構、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營業處所。四、受讓或讓與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五、合併或解散。六、投資外國證券商。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證券商與證…
  9.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9條 …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按其經營種類依前三款規定併計之。五、設置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增提新臺幣五百萬元。六、設置簡易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增提新臺幣二百萬元。七、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每變更一家並於取得簡易分支機構許可證…
  10.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0條 …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按前二項併計繳存。證券商每增設一國內分支機構,應於開業前,向證券交易所一次繳存交割結算基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但自開業次一年起,其原繳之金額減為新臺幣五十萬元。證券商增設簡易分支機構或分支機構變更為簡…
  11.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16條 …規定外,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但證券商因合併、受讓、裁撤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營業處所變更或縮減、因經營業務或經本會核准而持有非營業用不動產者,不在此限;所持有營業用不動產及設備總額及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合計不得超過…
  12.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2條 …,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十五倍。其中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包銷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五倍。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者,前項包銷有價證券總金額倍數得調整為十倍,其國…
  13.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7條 …種有價證券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相抵之交割。八、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為接受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九、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從事與客戶簽訂受託契約或辦理…
  14.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50條 …。三、最近一年未曾受本會停業處分。四、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會廢止分支機構、簡易分支機構或部分業務許可處分。五、最近一年未曾受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依其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置。六、最近三個月自有資本適足比…
  15.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58-1條 證券商之國外分支機構,依當地證券法令與商業習慣辦理之業務,如有逾越本公司營業項目者,應事先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營業項目內容:包括所從事之商品、交易型態、交易對象市場等。二、從事該項業務應遵守之當地管理法令。…
  16.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58-2條 證券商應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執行國外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證券商至少應每年派員至國外分支機構實地查核乙次。查核報告應於查核結束後一個月內報經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備查。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接獲當地主管或檢查機關之查核報告,自接…
  17.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58-3條 證券商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於資金之匯出、登記或變更登記事項之申報應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18.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64條 …得為下列之處置:一、暫緩證券商增加新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增設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及轉投資證券、期貨、金融及其他事業。二、要求證券商應加強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查核頻率,並於申報後一週內,提出詳實之說明及改善計畫,分送第二十…
  19.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66條 …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外,亦得為下列之處置:一、不予核准其增設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之申請。二、截至董事會提議盈餘分配案前一個月底之資本適足比率如仍未改善者,其未分配盈餘於扣除依規定應提撥之項目外,餘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20.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68-1條 證券商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本規則規定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之事項,由該外國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
  21.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1-2條 …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及前條第一項之酬金制度,於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應經其在臺負責人同意。
  22.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30-2條 …人員酬金制度未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或未經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負責人同意。二、違反第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初次銷售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未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或未經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
  23.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0條 …下列事項:一、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分支機構主管及顧問資料:(一)董事、監察人: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
  24.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8條 …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計持股情形。(格式L)四、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投資情形。(格式M)
  25.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一)組織:包括銀行簡史(含購併經過)、各主要部門組織,全球分支機構、網路、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持股情形及業務狀況之說明,及總行對海外分行之監督及管理(含檢查之範圍、時間)。(二)業務介紹:包括營業範圍及專業特性、過去三年…
  26. 行政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懲處。主管機關並得於危安事故發生日起一年內不准該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或新增業務。
  27. 行政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在銀行指國內分行及簡易型分行,在信用合作社指分社及簡易型分社。簡易型分行(社)指小型分支機構,其經營之業務項目,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就下列範圍內核定:一、收受各種存款。二、辦理存單質…
  28. 行政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以下稱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設。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除配合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為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或…
  29. 行政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符合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金融機構財務業務狀況,決定得增設分支機構之金融機構名單。信用合作社分支機構之增設,並得考量申設地區之信用合作社密集度及全體信用合作社之均衡發展予以核定。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指定業務區域者,限於該…
  30. 行政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者,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但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或為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者,其申請時間不在此限:一、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二、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