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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4條 …濟部簽發之工商憑證者外,其他應先連結貿易署網站,向貿易署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前項申請人不具出進口廠商資格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其面積小於二十平方公尺之新申請案或許可使用期限屆滿仍欲繼續使用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3.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其申請者,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一申請案件同時申請數筆土地許可使用者,其審查費及勘查費均以一件計之。但許可書費仍依其核發之許可書件數收取。
  4.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土地全部流失而無法整復使用者,經排水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但排水設施範圍公地申請種植植物之使用行為受洪水災害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受洪水災害致土地…
  5.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許可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前之一個月內申請展期,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年。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政府機關、公用事業機構或其他公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使用年限按…
  6.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廢止其許可,並不予任何補償:一、自取得許可之日起,逾六個月未使用者。但經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許可使用費經催繳,未在通知期限內繳清使用費者。三、轉讓他人使用或未依許可內容或範圍使用者。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管理不當…
  7. 行政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5-1條 …圍前,除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本辦法修正前之規定已許可使用者外,其新受理許可事項,以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緊急或公益需要施設建造物者為限。水庫管理機關(構)受理前項申請使用,應先確認其非位於第六條規定之重要設施周…
  8.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3條 …大於一萬,且非供交易使用之非計價衡器,其設計目的係供一般民眾使用者,並應標示非供交易使用之意旨。(二)最大秤量三公斤以下且檢定標尺分度數(n)在三千以下,且非供交易使用並標示其意旨之非計價衡器。(三)五十公斤以下手持式簡…
  9.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7條 …公告其管理使用分區、得申請許可使用之範圍及其項目。但原已許可使用者,應俟使用期限屆滿後始得變更,其為種植使用者,得展限使用二次期滿後再行變更之。前項經許可使用之土地於許可期限屆滿時或經撤銷、廢止使用許可者,管理機關得命使…
  10.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0條 …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但申請種植農作物展限使用者,管理機關得視工期與農作物收成期決定許可展限期日,並應於許可時附記因工程或管理計畫之需要得廢止許可,不予任何補償。前項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內有明定土地分區使…
  11.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1條 …系血親過半數共同推具申請資格者提出申請時為最優先。屬土石採取使用者,管理機關應就各該可採區公告受理申請,其申請程序及優先順序依土石採取法規定辦理。
  12.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3條 河川區域之許可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除種植植物、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者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十日內以新案申請許可,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許可期限屆滿…
  13.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4條 申請種植植物、圍築魚塭及插、吊蚵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書件:一、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姓名及住址。申請圍築魚塭及插、吊蚵者,如係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商號,應載明名稱、營業所在地址以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14.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5條 申請圍築魚塭使用者,除依前條辦理外,並應檢齊下列文件:一、養殖用水計畫。二、水權狀影本。但符合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者除外。三、經漁業主管機關公告為公共水域經營養殖漁業之範圍,須檢附漁業證照影本。四、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告水…
  15.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3條 申請採取土石許可使用者,不得以採石船或抽砂船採取。
  16.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4條 申請採取土石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書件:一、申請書。二、土石採取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三、申請位置標示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並標示運輸路線、起運、卸運場、碎解及洗選場位置。四、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
  17.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7條 申請排放廢污水使用者,其廢污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附水污染防治機關之同意排放證明文件。
  18.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2條 …可始得為之,並應於完成後提供他人使用;同時提供其他許可使用人使用者,得協議共同負擔建造成本及維護費用,無法取得協議時,由管理機關協調。於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應限於現存之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並自行注意安全。
  19.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62條 …使用,以符合經核定之河川環境管理計畫中作為圍築魚塭、插、吊蚵使用者為限。但河川環境管理計畫尚未核定前,現存並符合本辦法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現存係指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存在者。管理機關就現存…
  20. 行政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第5條 …用經濟部簽發之工商憑證者外,應先連結貿易署網站,向貿易署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前項申請人非屬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不具出進口廠商資格者,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1. 行政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辦者,如需經由網路查詢處理狀況,應依第五條規定向貿易署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22.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5條 …十一條之二規定廢止其許可,或其許可期限屆滿,或未屆滿而不繼續使用者,使用人應負責回復原狀;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23.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9條 …,其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並以其住所距申請地點十公里以內,自行使用者為限。
  24.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30條 許可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年。但養殖或種植植物於期滿欲繼續使用者,得於期滿二個月前之一個月內申請延長使用,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年;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養殖或種植植物許可期限屆滿而未申請展期或未經申請許可使…
  25. 行政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第12條 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申請核發之商品檢驗標識未曾使用者,依下列規定註銷或繳還:一、報驗義務人因商品數量或包裝未全,申請撤回報驗者,應繳還其所持有未曾使用之商品檢驗標識。二、臨場取樣或檢驗時,有商品數量未達報驗數量,經更正其報…
  26. 行政溫泉法 第4條 …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者,主管機關應輔導取得水權。
  27. 行政溫泉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發許可;本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者,其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得以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替代,申請補辦開發許可;其未達一定規模且無地質災害之虞者,得以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替代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
  28. 行政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10條 …。八、未依本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標示者。九、未依認可範圍使用者。
  29. 行政水利法 第60-5條 …五、一年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者。六、出售或轉借營業許可書或頂替使用者。七、連續二年內未承包任何鑿井工程者。八、有圍標情事者。受廢止許可之地下水鑿井業,三年內不得重行申請許可。
  30. 行政再生水設施檢查及水量申報辦法 第2條 再生水經營業及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之供自行使用者(以下簡稱供自行使用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之檢查維護手冊,辦理再生水設施之定期檢查、維護管理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