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河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五章 河川管理使用 第30條 河川土地經核准辦理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後,不得辦理新案許可,但申請種植農作物展限使用者,管理機關得視工期與農作物收成期決定許可展限期日,並應於許可時附記因工程或管理計畫之需要得廢止許可,不予任何補償。前項治理工程或管理計畫內有明定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得從其計畫許可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