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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 200 頁- 行政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第5條 擬任機關、學校辦理查核工作,應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榜示錄取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曾任限期服務警(隊)員申請補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之教育訓練者,於核准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竣。擬任機關、學校…
- 行政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7條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
- 行政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10條 …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僱(任)用之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離職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其有繼任人員者,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警械執照。警棍、電氣警棍…
- 行政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11條 …廠商、經營金銀珠寶業負責人、申請購置單位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定製、售賣、持有警棍或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申請者,不予許可: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 行政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12條 …使用情形之檢查;必要時,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前項受檢單位及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妨害或規避。
- 行政警察服制條例 第2條 警察制服分為禮服、常服及便服三種,現任警察人員依規定服用之。
- 行政警察服制條例 第3條 警察人員服用禮服時間如左:一、參加本國或友邦大典及宴會時。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時。四、參加警察各種重要典禮或校閱部隊時。前項第四款禮服得以常服代之。
- 行政警察服制條例 第4條 警察人員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時,除以服用常服為適當者外,均得服用便服。但因任務需要,得不服用制服。依前項規定服用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服大衣或雨衣。
- 行政警察服制條例 第6條 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員、學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等人員;其服式、標識與警察人員之雨衣、雨鞋及執行特種勤務之服式,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1條 為保障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並建立管理及運作機制,特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一條規定,設置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
-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生活之安全金。二、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執行勤務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執行勤務之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
-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擔任;其餘派兼委員,由財政部次長、行政院主計…
-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召集人指派適用本條例之機關現職人員兼任之,承本會決議及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其下分設業務、秘書、會計、公共關係等組,置組長、幹事若干人,由執行秘書指派適用本條例之機關現職人員兼任之,…
- 行政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以下簡稱現職委待人員)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 現職委待人員,得繼續留用至離職為止,並不得辦理陞遷。但在現職機關之遷調,不在此限。現職委待人員,由各警察機關、學校自行管理,並造冊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其離職時,亦同。
-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現職委待人員之薪給,比照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現職委待人員之年功薪晉支及其他給與事項,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5條 現職委待人員之考成及勳獎,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勳章條例、獎章條例、警察獎章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現職委待人員平時考核及獎懲等事項,準用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6條 現職委待人員之停職、復職及免職案件,準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7條 現職委待人員之退休、資遣及撫卹事項,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現職委待人員任職五年以上,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依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及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退休年齡標準表規…
- 行政警察機關學校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第8條 現職委待人員之留職停薪、義務、請假、保險及其他限制或禁止事項,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2條 …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9條 …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0條 …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 行政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各級搶救人員:指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組織編組成員。二、無人命危害之虞: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確認無人命需救援或疏散。(二)受災民眾已無生還可能。
- 行政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第3條 …。五、進入有倒塌、崩塌之虞之建築物內。六、其他經現場各級搶救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後,認定之危險行動。
- 行政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第4條 經現場消防指揮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時,應改採其他適當之搶救作為,並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各級搶救人員進入災害現場,遇閃(爆)燃前兆現象、倒塌等危急狀況者,即可採取撤離行動,…
-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7條 …容:一、表演前規劃:(一)可能產生之危害分析評估。(二)表演人員與觀眾之距離。(三)辦理員工安全講習訓練。(四)用火用電、可(易)燃物品、縱火防制等安全監督管理規劃。(五)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安全檢查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