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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關(構)向本會推薦。二、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向本會推薦。三、本會委員及各處、室基於業務職掌,主動提案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 行政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3.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14條 各特種基金之主管機關對所管各特種基金之營運績效、財務狀況,應切實督導考核,並得訂定督導考核相關規定。信託基金主管機關並應督促管理機關依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4. 行政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20條 特種基金因業務調整主管機關有變更者,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檢討基金合併或裁撤之必要性。特種基金因業務調整主管機關未變更,而管理機關有變更,且未涉及基金合併或裁撤者,由該主管機關自行核處。
  5.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應由各級主計機構循主計系統推薦。非主計人員或外國人士,由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二。
  6.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6條 …以協商方式辦理,協商不成者,得洽請當地政府或許可各該管線設置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一、無適當地點可供遷移者。二、施工技術或經濟上有重大困難無法解決者。三、有關於遷移費用負擔之爭議者。四、線路遷移有發生糾紛之虞者。
  7.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3條 監督與輔導從事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8.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9.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9條 …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許執照,並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
  10.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廣播電視事業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所受影響補貼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1.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2.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3.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4. 行政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5.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6. 行政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核能安全委員會。
  17.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8.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9.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20.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1.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固定通信業務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2. 行政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3. 行政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5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4.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3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5.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6. 行政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7. 行政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
  28.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本業務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29. 行政電信法 第3條 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交通部為監督、輔導電信事業並辦理電信監理,設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前項電信總局應訂定整體電信發展計畫,督導電信事業,促進資訊社會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
  30. 行政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3條 電信普及服務業務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