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特定區」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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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0條 在風景特定區內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公有土地,得由該管主管機關商請各該土地管理機關配合協助辦理。
  2.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1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風景特定區內景觀資源、旅遊秩序、遊客安全等事項,得於風景特定區內置駐衛警察或商請警察機關置專業警察。
  3.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2條 風景特定區內之商品,該管主管機關應輔導廠商公開標價,並按所標價格交易。
  4.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3條 風景特定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二、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三、隨地吐痰、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四、污染地面、水質、空氣、牆壁、樑柱、樹木…
  5.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4條 風景特定區內非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採伐竹木。二、探採礦物或挖填土石。三、捕採魚、貝、珊瑚、藻類。四、採集標本。五、水產養殖。六、使用農藥。七、引火整地。八、開挖道路。九、其他應經許可之事項。前項…
  6.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5條 風景特定區之公共設施除私人投資興建者外,由主管機關或該公共設施之管理機構按核定之計畫投資興建,分年編列預算執行之。
  7.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6條 風景特定區內之清潔維護費、公共設施之收費基準,由專設機構或經營者訂定,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調整時亦同。前項公共設施,如係私人投資興建且依本條例予以獎勵者,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一項收費基準應於實施前三日公告並…
  8.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7條 風景特定區之清潔維護費及其他收入,依法編列預算,用於該特定區之管理維護及觀光設施之建設。
  9.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8條 風景特定區內之公共設施,該管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依都市計畫法及有關法令關於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之規定,獎勵投資興建,並得收取費用。
  10.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19條 私人或團體於風景特定區內受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觀光旅館、旅館或觀光遊樂設施者,該管主管機關應就其名稱、位置、面積、土地權屬使用限制、申請期限等,妥以研訂,並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11.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20條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於風景特定區內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觀光旅館、旅館或觀光遊樂設施,該管主管機關得協助辦理下列事項:一、協助依法取得公有土地之使用權。二、協調優先興建連絡道路及設置供水、供電與郵電系統。三、提供各項技術協助與指…
  12.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21條 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公共設施經營服務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或表揚。
  13.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23條 風景特定區設有專設管理機構者,本規則有關各種申請核准案件,均應送由該管理機構核轉主管機關;其經營管理事項,由該管理機構執行之。
  14.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條 …服務產業。二、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三、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四、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
  15.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6條 …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
  16.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10條 …實際情形,會商有關機關,將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勘定範圍,劃為風景特定區;並得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依其他法律或由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風景區或遊樂區,其所設有關觀光之經營機構,均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
  17.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11條 風景特定區計畫,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地區特性及功能所作之評鑑結果,予以綜合規劃。前項計畫之擬訂及核定,除應先會商主管機關外,悉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
  18.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12條 為維持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之美觀,區內建築物之造形、構造、色彩等及廣告物、攤位之設置,得實施規劃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19.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13條 風景特定區計畫完成後,該管主管機關,應就發展順序,實施開發建設。
  20.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劃定為風景特定區範圍內之土地,得依法申請施行區段徵收。公有土地得依法申請撥用或會同土地管理機關依法開發利用。
  21.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16條 主管機關為勘定風景特定區範圍,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實施勘查或測量。但應先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使用人。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使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農作物、竹木或其他地上物受損時,應予補償。
  22.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17條 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自然及文化資源之完整,在該區域內之任何設施計畫,均應徵得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
  23.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0條 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內之名勝、古蹟,應會同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查登記,並維護其完整。前項古蹟受損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管理機關或所有人,擬具修復計畫,經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同意後,即時修復。
  24.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38條 …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進入之旅客收取觀光保育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公告收費範圍、免收保育費對象、差別費率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
  25.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62條 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旅客進入…
  26.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63條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擅自經營固定或流動攤販。二、擅自設置指示標誌、廣告物。三、強行向旅客拍照並收取費用。四、強行向旅客推銷物品。五、其他騷擾…
  27.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64條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二、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三、擅入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地區。其他經…
  28.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66條 風景特定區之評鑑、規劃建設作業、經營管理、經費及獎勵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受僱人員管理及獎勵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旅行業之設立、發照…
  29.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69條 …證或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始劃定之風景特定區或指定之觀光地區內,原依法核准經營遊樂設施業務者,應於風景特定區專責管理機構成立後或觀光地區公告指定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始…
  30. 行政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獎勵,以確能提高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或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聲譽,並能發揮文學藝術創作水準,吸引觀光旅客前往旅遊,對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有重大貢獻之作品為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