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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4 頁-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4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認識使用者身分、留存使用者身分資料及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亦同。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5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之申請時,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查詢使用者之下列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備查:一、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資料。二、電子支付機構…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6條 …一者,得拒絕其註冊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之申請:一、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二、短期間內頻繁申請註冊,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三、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四、依前條第一項向聯徵中心查詢所得…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7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所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分類及交易功能如下:一、第一類及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及非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得具收、付款、儲值功能。二、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僅得…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8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應徵提其基本身分資料,至少包含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與號碼及出生年月日等,且保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影像檔或予以記錄。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9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確認使用者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確認使用者可利用該行動電話號碼操作並接收訊息通知。二、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確認方式應符合下列…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0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1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2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時,應徵提其基本身分資料,至少包括機構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之種類、號碼、聯絡方式與代表人之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號碼、聯絡地址及電話等。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3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確認使用者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二、徵提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之影本或影像檔。但我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4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第九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5條 …項作業,應徵提使用者之聯絡電話。電子支付機構對使用者發行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該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視為已完成儲值卡記名作業。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20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所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交易限額如下:一、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一)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及付款金額,由電子支付機構與使用者約定之。(二)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三)國內外…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22條 同一使用者於同一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一個以上之電子支付帳戶時,各帳戶收款及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類別之限額,歸戶後總限額不得超過該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中最高類別之限額。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24條 …類、帳號或卡號、支付金額、支付幣別、支付時間、付款方及收款方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儲值卡號、可資識別之特約機構資訊、交易手續費及交易結果;發生退款時,留存退款方式、退款金額、退款幣別、退款時間、退款金額入帳之支付工具種類、帳…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由電子支付機構收取支付款項,並於該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及移轉情形之服務,作業機制如下:(一)直接連結機制:指電子支付機構直接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連結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特約機構向同一電子支付機構申請新增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時,電子支付機構應再向聯徵中心為前項資料之查詢。電子支付機構未符合前三項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以電子支付帳戶收受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時,應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成為特約機構。但對於收受下列我國境內之交易款項,經確認交易真實性並留存紀錄者,非屬特約機構,不適用第四條至前條之規定:一、電子發票獎金之…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付款方姓名、名稱或與電子支付機構約定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及電子支付帳戶帳號;其中個人使用者之姓名,應予部分遮蔽。二、收款方姓名、名稱或與電子支付機構約定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及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帳號;其…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約定之方式通知其結果。但特約機構於使用者交易時顯示扣款金額及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餘額,並由電子支付機構向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者,不在此限。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受信用卡發卡機構委託代收信用卡帳款。但不得受理利用信用卡透過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繳納。(五)受各級公私立學校委託代收之學雜費。(六)受第一類電信事業委託代收之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或行動寬頻業務之電信費。(七)受有線廣…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使用者儲值卡之儲值及消費交易,除附隨電子支付帳戶儲值卡外,應以新臺幣為限。下列各款儲值卡應為記名式:一、結合其他金融支付工具聯名發行者。二、具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功能者。但購買政府機關或大眾運輸事業所發行之…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者辦理儲值卡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之張數。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以電子支付帳戶對儲值卡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所連結之電子支付帳戶以使用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於同一電子支付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為限,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電子…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電子支付機構發行附隨電子支付帳戶儲值卡,應檢具董事會議紀錄及營業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符合下列規定:一、附隨電子支付帳戶儲值卡應以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視為其儲存之金錢價值。二、於實體通路交易時,卡片應為晶片型卡片或符合…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付款項退款作業時,應將相關款項依使用者原支付方式,退回至其原電子支付帳戶、原儲值卡、原存款帳戶或原信用卡帳戶。電子支付機構經許可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除使用者之原支付方式為信用卡刷卡外,得與使用者約定將前項退回款項轉為儲…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2條 …支付機構依前條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應先就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餘額或尚未撥付予特約機構之代理收付款項餘額辦理退款,仍有不足時,得於前項退款準備金之金額範圍內辦理退款作業。電子支付機構得參酌特約機構代理收付實質交…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3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電子支付帳戶所收取之支付款項及重覆儲值式儲值卡所儲存之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或次數。電子支付機構對拋棄式儲值卡所儲存之金錢價值如訂定使用期限或次數,應於儲值卡上記載使用期限、使用次數及終止使用之處理方式…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4條 …構提供透支及放款等授信或信用額度,或於使用者支付指示之金額逾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餘額時,為使用者代墊款項。但為單次墊款且使用於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不在此限。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約關係終止或消滅時,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合理期間內返還使用者得自電子支付帳戶提領或自儲值卡取回之支付款項餘額及電子支付機構事先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返還電子支付帳戶下之款項,或返還儲值卡下之款項超過新臺…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8條 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及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電子支付機構得暫停其使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其情節重大者,應立即終止與其之契約:一、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二、提交虛偽身分資料之虞者。三、有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