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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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23條 連線通關因電信線路或電腦故障致未能開始或繼續進行者,得改以書面人工作業方式辦理。其作業方式及通關程序,由海關另行訂定公告之。
  2. 行政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為協助執行通訊監察,應將電信線路以專線接至建置機關監察機房。但專線不敷使用或無法在監察機房內實施時,執行機關得請求建置機關與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協商後,派員進入電信機房附設之監錄場所執…
  3.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電壓而發生事故。坑外架空電路如達相當長度時,亦應設避雷裝置。電信線路應有避雷裝置及保險絲盒等設備,以防止雷擊或電燈線、動力線接觸而發生事故。
  4.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礦場電路配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電燈線及電信線應使用易於撓曲之電纜,並應置於不易撞擊之處。二、信號線對地電壓應在五十伏特以下。三、低壓動力線應使用易於撓曲之電纜或具有同等效力及強度之電線。四、高壓動力線應使用鉛包電纜…
  5.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得扭結、水淋、接觸高溫、油類或其他化學藥品。三、高低壓電纜、電信線及信號線應保持適當之距離。四、電纜之接頭應使用壓接器壓接之。
  6.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地面五公尺以上。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二、索道架設在電信線、動力線、鐵路、道路及房屋等上空時,應設置鐵絲網等適當之保護裝置。三、索道之停留站,應設適當之信號裝置。四、索道不得通過危險物儲藏所或人員眾多處所。五、索…
  7. 行政電業法 第37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設置線路與電信線路間有接近或共架需求時,得以平行、交叉或共架方式設置,並應符合間隔距離及施工規範等安全規定。前項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之線路及電信線路平行、交叉或共架設置、間隔距離、施工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
  8. 行政電業法 第71條 自用發電設備之裝置、供電、設置、防護、通報、與電信線路共架及置主任技術員,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
  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6條 進屋線路與其他管路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進屋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絕緣管保護者,不在此限。二、進屋線路與燃氣供給管路間應保持一米以上之間隔。
  1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68條 …照明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配線應儘量避免與電業供電線路、電信線路跨越交叉。二、裝設於電桿、鐵塔、水泥壁者,應採用導線管或電纜配線。三、距離地面高度應保持五米以上。但在不妨礙交通或無危險之處,得裝設於距離地面高度三米以…
  1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89條 …發熱構造物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除光纖電纜外,低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加裝隔離物隔離,或採用導線管、電纜配線者,不在此限。二、低壓線路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
  1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01條 隧道、礦坑等場所之用戶用電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低壓線路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採用金屬導線管或電纜配線者,不在此限。二、高壓線路應保持六百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採用…
  13.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11條 …在建築物外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除光纖電纜外,高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高壓線路及低壓線路皆採用電纜敷設者,得不受前二項間隔規定限制。
  14.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24條 屋簷下接戶線與電信線、水管之間隔,應維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但有絕緣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15.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16條 …管制站及輸水管之抽水站,應設於公路用地範圍之外。三、電力線、電信線及其桿柱塔架,其沿公路縱向設置者,應設於公路用地範圍之外,如受地形或環境限制等特殊情形,經洽商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者,得設於路肩外側邊緣處,其跨越路基上空者,…
  16. 行政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22條 使用公路橋梁或隧道架設電力線、電信線規定如下:一、架設電力線、電信線於新建橋梁或隧道時,使用人應事先協調公路主管機關預留管線位置,並配合施工;但在原有橋梁上或隧道內設置者,應洽商公路主管機關依照指定位置以附掛方式辦理。二…
  17.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機關進行連線作業之紀錄檔產生程式、執行傳輸模組之電腦與程式及電信線路。五、分時系統監測設施:指可連續自動採樣、分析、記錄與計算二個以上排放管道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稀釋氣體排放濃度或排放流率之監測設施。六、汰換:指監測設…
  18.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21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者,其監測數據應由傳輸模組以網路或電信線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傳輸。前項傳輸模組之功能規格應符合附錄十三規定。
  19.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第3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管箱設備:指收容建築物電信線纜之設備,如電信引進管、垂直幹管、管道間、線架、水平配管、地板管槽、地板線槽、總配線箱(架)、光終端配線架、集中總箱、主配線箱(室)、支配線箱、拖線箱、宅內配線箱及…
  20.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第4條 …之電信設備,包括電信引進管、總配線箱、用戶端子板、電信管箱、電信線纜及其他因用戶電信服務需求須由用戶配合設置責任分界點以內之設備。既存建築物之電信設備不足或供裝置電信設備之空間不足,致不敷該建築物之電信服務需求時,應由所…
  21.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或甲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職類技術士。(二)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乙級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三)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
  22.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乙級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二)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丙級以上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
  23.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二)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丙級以上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三)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或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
  24.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程人員,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均得替代乙或丙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資格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受僱於電信工程業。
  25.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2條 電信線路之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當事人另有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之。
  26.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3條 …適用範圍為請求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以下簡稱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遷移其既設電信線路時,所衍生相關費用之負擔原則與計算方式等事項,及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致既設電信設備遭受損…
  27.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線路,係指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所設置之管、線及其相關設備構成之線路系統。
  28.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5條 請求遷移電信線路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該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為之:一、請求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二、遷移線路範圍、地點。三、請求遷移事由。四、預定會勘日期。五、其他。
  29.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6條 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收到前條所定之請求通知後,應即參酌請求人預定之會勘日期,商訂日期進行會勘。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先以協商方式辦理,協商不成者,得洽請當地政府或許可各該管線設置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一、無適當地點可供遷移…
  30.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7條 請求遷移電信線路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負擔全部遷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