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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線:利用有線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訊息之架空線路或纜線。二、電壓:線路之線間實效電壓。於有效接地系統(多重有效接地)指導線與大地間實效電壓。但電壓在七百五十伏特…
  2.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3條 電信線與線路交叉或置於同一桿時,電信線應設置在線路下方。
  3.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4條 新設、遷移或變更線路時,對原有電信線產生有害之感應電壓,應在下列規定範圍內為原則:一、電纜電路之常態感應雜音電壓在一毫伏特以下。二、明線電路之常態感應雜音電壓在二.五毫伏特以下。三、常態感應縱電壓在十五伏特以下。四、常態…
  4.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5條 電信線及線路,以分別立桿互不妨礙為原則。但在特殊情形之下電信線必須架於線路桿時,電信業者應以書面敘明間隔距離等之相關技術資料向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設置。
  5.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6條 在同一街道之電信線與線路,應分別裝設於街道之兩側。但有必要裝設於同一側時,雙方線間之距離,應依本規則辦理。
  6.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8條 裝設方法符合本規則規定之已設電信線或線路,因後設線路之有關單位申請而必須遷移、更換電桿或遷移設備時,其所需之費用由後設者全部負擔。
  7.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9條 電信線與線路之設置單位,對於線路之裝設或遷移,雙方協商後未有共識時,應報請相關主管機關會商,必要時得邀集技術專家參與。
  8.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10條 電信線與線路分桿並行時,除依第四條之規定外,雙方導線之水平間隔距離應保持一.五公尺以上。雙方導線無法保持前項水平間隔時,其垂直最小距離應按下表辦理:┌─────────────┬────────────────┐│線路電…
  9.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11條 電信線與線路分桿交叉時,其垂直距離不得小於下表之規定:┌─────────────┬────────────────┐│線路電壓│雙方導線垂直最小距離│├──────┬──────┼────────────────┤│7…
  10.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12條 電信線與線路互相交叉越過時,雙方在跨越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線路之設置應依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辦理。二、電信線與地面之距離以不超過八公尺為原則。但地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11.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13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以線路電壓二二、○○○伏特以下者為限。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為調度供電保障安全之自置專用電信線不在此限。前項電信線之纜線條數,以不超過兩條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時,得由雙方隨時協商辦理之。
  12.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14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雙方之垂直距離不得小於下表規定:┌──────────────┬───────────────┐│電業線路電壓│雙方導線垂直最小距離│├──────────────┼──────────────…
  13.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15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雙方接戶線均應使用絕緣線,電壓在二五○伏特以下者,其距離以○.六公尺以上為原則。如有其他因素時,由雙方在不影響安全範圍內協商之。
  14.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16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雙方各依其原有規定分別設置地線,雙方接地線不得同桿架設。但必要時,得在電桿相反兩側裝設,雙方之接地電阻均應在七十五歐姆以下。
  15.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17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施工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依規定架設之。
  16.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18條 線路桿如需遷移、下地、拆除、或增掛設備致共同置於桿上之電信線無法符合本規則規定者,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應於七天前通知電信業者配合拆遷,如遇突發事故搶修需要緊急處理時,得隨時通知電信業者立即配合拆遷。電信業者未能配合拆遷者,發…
  17. 行政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19條 設於線路桿之電信線,電信業者在每桿每條電信纜線應標示系統名稱(包含公司、行號名稱、電話)。
  18. 行政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電子、數位電子、儀表電子、電腦軟體應用、電器修護、通信技術(電信線路)、事務機器修護、電腦硬體裝修、工業儀器職類技術士證。三、具二年以上之家具木工、門窗木工、裝潢木工、建築工程管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農業機械修護、…
  19.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2條 電信線路之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當事人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20.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線路,指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設置者)設置之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本辦法所稱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
  21.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4條 原設置電信線路之土地、建築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以下簡稱請求人),因情事變更或其他事由有變更土地、建築物使用時,得向設置者請求變更或遷移電信線路。依前項規定請求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該設置者為之:一、請求人姓…
  22.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5條 …上有重大困難無法解決者。三、有關於遷移費用負擔之爭議者。四、電信線路遷移有發生糾紛之虞者。
  23.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6條 請求人請求遷移電信線路,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負擔全部遷移費用。
  24.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求人得請求設置者免費遷移電信線路:一、原設置之電信線路妨礙水利運用及農機耕種作業。二、原設置之電信線路妨礙依法令許可之建築或其他權利正當行使。
  25.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8條 配合辦理道路工程有遷移電信線路之必要時,相關遷移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辦理道路工程時,既有電信線路必須永久遷移者,應由設置者負擔全部費用。二、附掛於前款道路上橋樑之電信線路,遇有橋樑拓寬或改建,設置者應配合施工,辦理遷…
  26.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9條 電信線路因配合辦理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建設、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必須永久遷移者,設置者應即配合辦理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其屬臨時遷移時,由辦理規劃單位、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或需用土地人全額負擔遷移費用。前項土地重劃係由土地…
  27.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10條 電信線路因配合鐵路或捷運系統之建設必須遷移改善者,其所需遷移費用依鐵路法、大眾捷運法相關規定辦理。
  28.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11條 其他管線單位因維修或建設需要,要求遷移電信線路,經設置者會勘受理者,所需遷移費用由提出需求之管線單位全額負擔。
  29.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12條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依照原有線路型式及數量計算之。計算遷移費用時應以材料費、人工費、運屯費、道路路面修復費及施工補償費,分別按下列規定計算:一、材料費:拆回材料堪用者以新料價七折折價;無再利用價值者不予折價,拆回之材料應歸設…
  30. 行政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13條 …應於開始施工十五日前,書面通知設置者攜帶管線圖面資料到場指明電信線路設置位置,設置者不到場指明或雖到場指明而指明不正確者,施工者不負損壞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