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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0-2條 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附表一盤點其各項電信基礎設施,盤點結果如列為電信關鍵基礎設施者,應辦理電信關鍵基礎設施自評,並檢具附表二至四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其關鍵基礎設施之項目及級別。前項經營者檢具之附表資料應載…
- 行政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換機房服務區域符合以下各款情形,經主管機關依交通、電力供應、電信基礎設施、住戶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核准者,視為偏遠地區:一、服務區域與偏遠地區相鄰。二、人口密度介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之鄉(鎮、市、區)。
- 行政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之審驗,其審驗費或證照費之費額如附表二。申請審驗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使用之資通設備屬系列產品者,減半收取審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