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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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院收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訴訟文書後,應列印並於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後,按收文程序辦理。法院依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之訴訟文書,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
  2. 行政精神衛生法參審員參與審理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作業辦法 第8條 …服務平台、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方法者,適用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