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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因管理運用所生之稅捐、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費用或負擔之債務,信託業得逕自該帳戶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應。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依法應予扣繳稅捐時,信託業應為扣繳義務人,並按信託受益權持有比例填發扣繳憑單予信託契約…
-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因運用所生之收益及損失均歸屬於該帳戶。
-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信託業應就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造具帳簿,載明該帳戶之處理狀況,並定期編製運用狀況報告書。信託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就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編具集合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年度決算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送同業公會彙報主…
-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26條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終止時,信託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信託財產依信託受益權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信託業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且應…
-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7條 …共同信託基金應依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辦理。二、信託業申請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者應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辦理。三、涉及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依該條例所定相關法令有關之商品。四、涉及外匯之經營,另經中…
- 行政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 第3條 …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業務,依第二條持有之流動性資產占所設置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淨資產價值之最低比率為百分之五。信託業未達前項所定比率者,應即調整之。
- 行政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第5條 …產於黃金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四、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五、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六、銀行與客戶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業務。七、黃金及貴金屬業務。但不包括受託買賣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之黃金業務及銀行辦理與…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外幣計價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或於境內募集發行外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業務者,應於首次設置或募集發行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但設置外幣計價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