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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2條 行政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一、行政院院長、副院長。二、各部會首長。三、政務委員。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首長。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
  2.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3條 …行政院會議應有前條第一項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但情形特殊,經院長核可,於出席人員實到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亦得開會。
  3.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4條 …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三、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四、其他院長認有討論必要之重要事項。
  4.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6條 行政院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院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5.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8條 各種議案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編擬,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列入議程;必要時需變更、調整者,亦同。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而不及編入議程之議案,得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凡涉及國防、外交及其他有機密性之…
  6. 行政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13條 除第二條第四項所定得列席行政院會議人員外,經院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亦得列席行政院會議。
  7. 行政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第3條 …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8.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6條 …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第一項董事人數…
  9.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7條 …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
  10.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8條 …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時為止。
  11.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0條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專任,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
  12. 行政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第3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外交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13.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應隨時考查本院及所屬分院案件進行情形,注意其辦案期限。
  14.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3條 院長之權責事項如下:一、本院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決定。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本院依職權訂定行政規則之核頒。三、本院庭數、員額之擬議。四、裁判書及決定書之審閱。五、編制預算及長期概算案之指導。六、本院所屬人員工作監督指導、…
  15.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4條 院長為督促行政事務之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16.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5條 院長為徵詢本院行政事務意見,得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及相關人員開會研商。
  17.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6條 庭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庭務。庭長有二人以上,其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院長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除前項規定外,庭長權責如下: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關於訴訟進…
  18.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7條 …業務及兼辦其他行政事務。五、有關軍法業務改進建議。六、其他經院長、庭長交辦或指定兼辦事項。
  19.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9條 軍事審判官分辦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新分案。其接辦之軍事審判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軍事審判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訴訟案件。
  20.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0條 …或其他專業性案件,得指定專庭或由專人辦理。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決定之,其中途有變更者,亦同。
  21.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1條 …事審判官認其配受之案件重大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經庭長轉報院長後行之。庭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徵詢軍事審判官之意見報告院長後行之。院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庭長、軍事審判官意見後行之。
  22.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4條 …事審判官應定期將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延宕未結原因列表分呈庭長、院長核閱。
  23.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5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應陳報國防部。庭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另一庭長或資深軍事審判官代理之。
  24.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7條 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三日內送院長審閱,並提出於法院。
  25.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9條 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襄助院長及庭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三、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
  26.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20條 …印、編檔保存、稽催管制、典守印信、圖書及報刊管理。八、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前項事務,院長得視情形,指定相關行政人員辦理,或指定軍事審判官、公設辯護人兼辦之。
  27.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23條 通譯辦理語言之傳譯及院長指定之事項。
  28.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25條 …,遇有人員調整異動而離(退)職或其他事由時,前項各款事項,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之意見後決定之。
  29.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30條 …於第二十八條事項,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
  30.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2條 院長綜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應隨時考查本院及所屬分院案件進行情形,注意其辦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