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30條 法規: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30條 值日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對於第二十八條事項,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