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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1 頁- 行政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3條 …轉讓、廢止以及變更登記之代理人。二、會計制度之設計以及撰擬有關稅務之商事文件。三、各項會計紀錄、帳表、財務狀況之查核、整理、分析、簽證、鑑定以及報告等事務。四、辦理資產估價、重估價以及會計方法之申請與變更。五、代理所得稅…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12條 …,因管理、處分或運用所發生之收益及所涉資金、財產之移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 行政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第2條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應繳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且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尚未取得繳納擔保者,海關應將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應繳金額資料鍵入電腦控管。
- 行政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第3條 海關為保全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需要,得請求稅捐稽徵機關協助提供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所得申報、稅籍或其他財產資料。
- 行政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第5條 前條所稱相當擔保,指除現金外,相當於欠繳應繳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金額之下列擔保:一、政府發行之公債。二、銀行定期存單。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五、授信機構之…
-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但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不在此限。
-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條 本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
-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38條 郵遞之信函或包裹,內有應課關稅之貨物或管制物品,其封皮上未正確載明該項貨物或物品之品質、數額、重量、價值,亦未附有該項記載者,經查明有走私或逃避管制情事時,得沒入其貨物或物品,並通知進口收件人或出口寄件人。
-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5-4條 …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關稅法第九條規定。依第一項規定命負擔全額費用之處分,應於支付處理費用之日起五年內為之。但貨物或物品於沒入處分確定前已支付處理費用者,自沒入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9-1條 …分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關稅法第九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於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準用之。
- 行政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2條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自進口放行之翌日起算,已逾行政院頒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者,其轉讓或變更用途免予補稅;非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列之貨物,自進口放行之翌日起算,已逾十年者,免予補稅。駐華外交機構及…
- 行政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3條 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稅之貨物,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原進口地海關或就近向各地海關辦理補稅。但車輛應向原進口地海關辦理補稅。前項貨物補稅時應填報進口報單並詳細記載貨物名稱、牌名、規格…
- 行政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4條 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稅之貨物,應由海關按其轉讓或變更用途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稅。
- 行政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5條 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稅之貨物按下列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一、貨物完整且未經使用者,參照轉讓或變更用途前後三十日內進口之同樣或類似貨物新品之交易價格,核定其完稅價格。二、貨物雖經使用,但仍完整尚可供原來目的使用者,…
- 行政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6條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按海關進口稅則增註所訂稅率從低徵稅者,海關核計應補稅額時,應扣除該貨物進口時已繳納之關稅。但已繳納之關稅超過該貨物於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核計應繳稅額時,不予退還。
- 行政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7條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轉讓或變更用途時,如屬應徵貨物稅貨物,其貨物稅之完稅價格,應按補徵關稅之完稅價格加計應徵進口稅捐之總額計算之。前項貨物營業稅之完稅價格,應按補徵關稅之完稅價格,加計應徵進口稅捐之數額計算之,如係應徵貨物…
- 行政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2條 …之零組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徵關稅。公司法人進口前項規定之貨物,如係國內已製造供應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自然人進口供自用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中央主…
- 行政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3條 …貨物時,應於進口報單註明中央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之文號。申請免徵關稅者,並應檢附經濟部核發之國內無產製證明文件。
- 行政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5條 公司法人或自然人依本條例免徵關稅之進口貨物,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應由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或現貨物持有人自轉讓或變更用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按轉讓或變更用途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補稅:…
- 行政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6條 前條應補繳關稅之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補繳關稅者,依關稅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除補徵關稅外,處以應補稅額一倍之罰鍰;其應繳之關稅延不繳納者,自繳稅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以不超過原欠繳…
- 行政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7條 申請適用分期繳納關稅之案件,其納稅義務人應提供相當於海關核定應納稅款之下列擔保之一,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分期繳納:一、政府發行之公債。二、銀行定期存單。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五、授信機…
- 行政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8條 公司法人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證明文件所載完工之日起十個月內,通知進口地海關開始辦理分期繳納。
- 行政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9條 公司法人進口合於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貨物,其應繳之關稅得申請自該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完工之日起屆滿一年後,以一個月為一期,最多分六十期繳納,除最後一期外,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萬元。如為分期興建或分期營運者,按各該…
- 行政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10條 經核准分期繳納關稅案件,逾期未繳者,依關稅法規定自繳稅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以不超過原欠繳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 行政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11條 經核准分期繳納關稅之進口貨物,於全部關稅繳清前,轉讓或變更原目的以外之用途者,海關應廢止其分期繳納之核定,追繳全部關稅,並依法加徵滯納金。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讓與符合本條例分期繳納關稅規定之公司法人,准由該受讓人繼續分…
- 行政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關稅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第7條 …機邊驗放之貨物,均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齊有關單證預行報關,並準用關稅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驗放。其進口艙單俟飛機抵埠查驗放行後補銷。空運出口鮮貨、易腐物品、活動物、植物、有時效性之新聞及資料、危險品、體積龐大無法進儲倉庫之貨物或…
- 行政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