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6條 法規: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6條 前條應補繳關稅之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補繳關稅者,依關稅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除補徵關稅外,處以應補稅額一倍之罰鍰;其應繳之關稅延不繳納者,自繳稅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欠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但以不超過原欠繳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