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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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員法 第84-3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警告或記點: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利用遊艇或動力小船私運貨物。二、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七十條或第七十一條規定。三、駕駛執照期限屆滿,未換發駕駛執照,擅自…
  2. 行政船員法 第84-4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其駕駛執照: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致造成人員傷亡或影響航行安全。二、擾亂船上秩序影響航行安全。三、私運槍械、彈…
  3. 行政船員法 第84-5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二規定,未經體格檢查合格,並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二、未領有駕駛執照,教導他人學習駕駛遊艇或動力小…
  4. 行政船員法 第84-6條 領有學習駕駛遊艇或動力小船執照,於學習駕駛時,未經持有遊艇或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之駕駛在旁指導監護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5. 行政船員法 第84-7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所有人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三規定擅自開航者,處新臺幣八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立即改善;未改善者,處違法船舶三十日以下之停航;一年內違反三次者,處違法船舶六個月以下之停航。遊艇或動力小船所有人有包庇、唆使…
  6.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2條 …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一、軍事建制之艦艇。二、小船。三、自用遊艇及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非自用遊艇。四、從事潛水航行之船舶。五、專供漁撈作業之漁船。六、其他經航政機關核定無勘劃載重線必要之船舶。
  7. 行政船舶法 第3條 …或水中且可移動之水上載具,包含客船、貨船、漁船、特種用途船、遊艇及小船。二、客船:指非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人,主要以運送乘客為目的之船舶。三、貨船:指非客船或小船,以載運貨物為目的之船舶。四、特種用途船:指從事特定任務…
  8. 行政船舶法 第9條 …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不得航行。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下水或試航。二、經航政機關許可或指定移動。三、因緊急事件而作必要之措置。
  9. 行政船舶法 第11條 遊艇應具備遊艇證書;小船應具備小船執照。前項以外之船舶,應具備下列各款文書:一、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二、船舶檢查證書或依有關國際公約應備之證書。載運大量散裝固體、液體、氣體貨物、散裝貨油或危險品者,並應具備第…
  10. 行政船舶法 第20條 …有權註銷登記;其原領證書,除已遺失者外,並應繳銷。船舶改裝為遊艇或小船者,船舶所有人應自改裝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依規定辦理登記或註冊,其原領證書除已遺失者外,應予繳銷。
  11. 行政船舶法 第28-1條 …註銷登記或註冊。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十二人以下自用遊艇之所有人未依規定提送自主檢查表逾期滿五年時,航政機關依前項程序辦理;公告期滿未提出異議者,得逕行註銷遊艇證書,並註銷登記或註冊。經航政機關逕行註銷登記或註冊…
  12. 行政船舶法 第28-3條 …及非中華民國船舶經特許於中華民國各港口間運送客貨或從事非自用遊艇業務之航行安全事項得施行抽查。船舶除緊急救難外,不得載運超過航政機關核定之乘員人數。
  13. 行政船舶法 第58條 遊艇之檢查、丈量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機構驗證後,由遊艇所在地之航政機關辦理;其登記或註冊、發證,由遊艇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辦理。
  14. 行政船舶法 第59條 遊艇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及自主檢查。遊艇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航行:一、檢查合格。二、全船乘員人數未逾航政機關核定之定額。三、依規定將設備整理完妥。
  15. 行政船舶法 第60條 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非自用遊艇,應依第五章規定勘劃載重線;自用遊艇,免勘劃載重線。
  16. 行政船舶法 第61條 遊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申請施行特別檢查:一、新船建造完成後。二、自國外輸入。三、船身經修改或換裝推進機器。四、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五、特別檢查有效期間屆滿。遊艇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遊艇證書,其…
  17. 行政船舶法 第62條 遊艇所有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時,應依規定同時申請丈量船舶之容積。
  18. 行政船舶法 第63條 遊艇所有人申請前條特別檢查及丈量,應檢送製造商之出廠證明或來源證明。前項證明包括船體結構相關圖說及主機來源證明。量產製造之遊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遊艇所在地航政機關無須特別檢查,逕發遊艇證書。
  19. 行政船舶法 第64條 遊艇之特別檢查,應包括對船身、穩度、推進機器與軸系及安全設備之檢查。但新建遊艇之特別檢查,應依據遊艇製造廠商之設計圖及安全設備檢查。
  20. 行政船舶法 第65條 下列遊艇之所有人,應自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二年六個月之前後三個月內,向遊艇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一、非自用遊艇。二、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自用遊艇。三、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超過十二人之自用遊艇。遊…
  21. 行政船舶法 第66條 遊艇船齡未滿十二年,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且乘員人數十二人以下自用遊艇之所有人,應自遊艇特別檢查合格之日起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自主檢查並填報自主檢查表,併遊艇證書送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備查。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自用…
  22. 行政船舶法 第67條 遊艇於檢查合格及丈量後,所有人應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向航政機關申請登記或註冊:一、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遊艇,依船舶登記法規定辦理登記。二、總噸位未滿二十之遊艇,依第七十一條所定規則辦理註冊。前項第一款遊艇登記後,航政機關應…
  23. 行政船舶法 第68條 經登記或註冊之遊艇,遇滅失、報廢、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失蹤滿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者,遊艇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辦理遊艇註銷登記或註冊;其遊艇證書及船舶登記證書,除已遺失者外,並…
  24. 行政船舶法 第69條 遊艇所有人未依前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或註冊及繳銷證書,經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命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該機關逕行註銷其登記或註冊,並註銷其遊艇證書及船舶登記證書。
  25. 行政船舶法 第70條 遊艇不得經營客、貨運送、漁業,或供娛樂以外之用途。但得從事非漁業目的之釣魚活動。自用或非中華民國遊艇,不得作為非自用遊艇使用。但非中華民國遊艇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公司,承…
  26. 行政船舶法 第71條 遊艇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責任保險,未投保者,不得出港。遊艇之檢查、丈量、設備、限載乘員人數、投保金額、適航水域、遊艇證書、註冊、相關規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各級商港、漁港、海岸、…
  27. 行政船舶法 第72條 自用遊艇,除本章、第一章、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與第二…
  28. 行政船舶法 第89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立即離港。違反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其船舶禁止航行。違規航行者,得由航政機關處承擔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責任…
  29. 行政船舶法 第8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依情節輕重,處船舶所有人、船長、遊艇駕駛或小船駕駛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
  30. 行政船舶法 第91條 …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有人或遊艇駕駛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放行。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由航政機關處遊艇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