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69條 法規:船舶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七章 遊艇 第69條 遊艇所有人未依前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或註冊及繳銷證書,經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命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該機關逕行註銷其登記或註冊,並註銷其遊艇證書及船舶登記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