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35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15 頁
  1. 行政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6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應依據產銷履歷農產品之批次編定追溯碼及張貼標示,以供追蹤及追溯產品使用。前項所定追溯碼不得轉貼於其他批次產品或出借他人使用,並不得發生無法查詢產銷資訊之情事。
  2. 行政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7條 驗證機構依本辦法作成之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三年。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應將第十二條所定驗證書表至少保存三年,產銷履歷紀錄書表應至少保存一年。但驗證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屆滿後一年為止。
  3.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平準基金,係指為穩定主管機關所指定農產品之價格,以價差操作或實物操作方式,使維持於合理範圍內而設立之基金。主管機關未指定之農產品,業者或有關機關得視需要請求之。第一項價差操作,指當該農產品之價格高於平準價…
  4.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第4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依設置主體及經費來源分為左列三類:一、第一類:由政府設置,並編列政府預算支應者。二、第二類:由政府設置,但不編列政府預算支應者。三、第三類:由業者捐助設置,其經費由業者籌集者。
  5.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第5條 申請設置農產品平準基金之程序如左:一、第一類基金: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規定辦理。二、第二類基金:由申請機關擬具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送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請行政院核定。三、第三類基金:由業者擬具捐助暨組織章程,依成立財…
  6.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第6條 依本辦法設置之平準基金,主管機關應依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監督管理。第三類基金於召開董、監事會議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7.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第7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裁撤之。一、未經主管機關指定者。二、設置期限屆滿者。三、設置目的已完成者。四、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認定已無存在必要者。五、原申請設置機關請求…
  8.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第8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農產品平準基金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同意變更其組織或裁撤之。
  9.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農產品平準基金,係指依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設置之平準基金。
  10.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4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應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章程,並載明左列事項:一、基金之目的。二、基金之性質。三、設置之期限。四、管理之組織。五、基金之來源。六、基金之操作方式。七、基金之用途。八、年度餘絀之處理。九、財務收支處理程序。…
  11.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6條 第四條第六款所指基金之操作方式,為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稱之價差操作或實物操作。農產品平準基金應依據該農產品之取得成本及供需情況訂定平準價格,報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定後,作為前項操作方式之依據;平準…
  12.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8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之年度工作計畫、執行報告及預、決算之編審,除政府設置並編列預算支應者,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辦理外,其餘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內,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送請主管機關核備,或經受委…
  13.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9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一、藉農產品平準基金之操作,為業者謀取不當利益者。二、執行與設置目的無關之業務或違反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章程者。三、未依工作計畫執行者。…
  14.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10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應訂定獨立之會計制度,並在國庫或公營行庫開設專戶儲存。財務調度如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協助融通之。
  15.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11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置之農產品平準基金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同意變更其組織或裁撤之。
  16.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內持續符合認證規範所為之查核;或驗證機構為確認經其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於有效期間內持續符合驗證基準所為之查核。三、重新評鑑:指認證機構為確認經其認證之驗證機構於認證有效期間屆滿後得否再取得認證所為之評鑑;或驗證機構為…
  18.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農產品驗證機構依其驗證業務分為下列三類:一、優良農產品驗證機構: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優良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驗證者。二、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辦理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驗證者。三、產銷履歷驗證機構:…
  19.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認證為農產品驗證機構者,應為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並於申請日前三年內未有本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撤銷或廢止處分之情事。前項申請者應依第三條所定驗證機構類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條第一項…
  20.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認證為農產品驗證機構,經認證機構依其申請驗證類別之認證程序審查結果認符合者,應給予認證,並核發認證證書。前項認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一、驗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二、得辦理驗證之範圍。三、認證有效期間。四、認證機構名稱。…
  21.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農產品驗證機構取得認證之有效期間為自取得認證之日起三年。前項所定認證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農產品驗證機構得申請重新評鑑;逾期申請者,應重新申請認證。認證機構對於農產品驗證機構申請重新評鑑,經依重新評鑑程序審查結果認定符合…
  22.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施每年至少一次之定期或不定期追蹤查驗。五、對市售經其驗證合格農產品之相關抽查檢驗作業。六、對經其驗證通過而未持續符合驗證基準者,依規定提出限期改正要求、增加追蹤查驗次數或終止其驗證。七、依第十六條規定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23.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前條第三款規定簽訂之書面契約,應記載項目如下:一、驗證合格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其產品本身、生產過程或標示經查有不符規定之情形時,其責任認定之原則及所生損害賠償額度之計算。二、驗證機構經依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廢…
  24.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事項:一、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管理經其驗證通過者使用農產品標章。二、知悉經其驗證通過者有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時,以書面通知認證機構及中央主管機關。三、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對經其驗證通過者辦理本法第二十五條…
  25.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驗證機構應以書面終止其驗證,並收回驗證證書:一、未持續符合該類驗證基準,經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二、規避、妨礙或拒絕驗證機構之追蹤查驗。三、廣告內容與該類驗證內涵不…
  26. 行政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農產品: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林產、水產、畜牧等生產或加工後供食用之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二、農產品經營者:指生產、加工、分裝、進口、流通或販賣農產品者。三、有機農業…
  27. 行政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4條 …秉持產銷均衡原則,以謹慎合理態度進行新科技之研發及應用,提升農產品經營者生產技術及產品品質,促進有機農產品普及並廣為宣導社會大眾瞭解,取得消費者之信任,促使農民願意主動從事有機農業。
  28. 行政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5條 …有機農業前瞻發展規劃及現況調查。三、有機農業生產、行銷及有機農產品驗證之輔導。四、轉型有機農業生產與維護生態保育之獎勵及補貼。五、有機農業與有機農產品之農法技術、科技研發及人才培育。六、各級機關(構)、學校與消費者對有機…
  29. 行政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得對農產品經營者依本法驗證所需費用、技術提升、行銷通路擴展、產銷設施(備)、資材、資金貸款及其他與有機農業發展相關事項給予適當協助,並得獎勵有機農業之留種、育種及種苗生產;就前條有機農業促進區之農產品經營者,得優…
  30. 行政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8條 …路平臺,整合驗證機構驗證資料、有機農業生產、行銷及可用於有機農產品之資材、種苗、進口審查合格有機農產品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