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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3 頁- 行政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經審查合格者,許可其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
- 行政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處以罰鍰,並認定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之許可。農會、漁會依第三條規定檢具之文件、資料有變造、偽造、隱匿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之許可。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
- 行政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作業,得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其他農會、漁會處理。前項農業保險作業範圍如下:一、投保手續、查勘、調查、編製被保險人名冊。二、其他非承擔危險之作業事項。
- 行政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二、訂定委託契約並約定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作業之範圍、違約之處理及終止契約之事由等事項。三、委託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就受委託事項進行瞭解及監督管理。
- 行政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農會、漁會應於收受農業保險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農會、漁會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申訴人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
- 行政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1條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相關事項之查核或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 行政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2條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各該品項農業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成立專戶,依品項分帳管理,其資金來源如下:一、個別品項農業保險之保險費、再保險費收入。二、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三、各種準備金。四、政…
- 行政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專戶之資金,應專款專用於下列事項,各品項間不得流用:一、辦理農業保險理賠。二、辦理農業保險所需管理費用。三、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查核、輔導推廣及教育訓練經費。四、其他推動農業保險業務費用。
- 行政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之核保,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確實審閱要保人、被保險人之簽章、簽署及填報內容。二、確認要保人身分與其確有投保、確認被保險人身分與其確有同意。三、不得有損害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之情事。
- 行政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5條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之理賠,應依保險商品內容,就約定事項、標的物生長狀態或受損程度等,予以評估理算,不得有損害被保險人權益之情事。
- 行政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為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運作,應配合採行下列措施:一、自行查核制度:由經辦單位人員相互查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二、內部稽核制度:指定專人(下稱專責人員)負責查核並評估自行查核辦理績效,包括…
- 行政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9條 …他不正當情事。二、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對外洩漏或不法圖利或侵害農業保險業務經辦單位之利益。三、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四、收受職員或客戶之不當招待、餽贈或其他不正當…
- 行政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應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及溝通管道,俾員工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迅速釐清。
- 行政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算支應所需費用:一、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二、委託其他機構輔導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條 為建立農業保險制度,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對農、林、漁、牧業之損失,提高農業經營保障,安定農民收入,特制定本法。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農業保險:指為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實際或推定損失,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二、保險標的:指農、林、漁、牧業產物相關品項。三、保險業: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並依法設立登記以經營保…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4條 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保險業依保險法之規定,農會、漁會準用該法第一章至第三章之規定。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得選定保險標的,於特定地區及期間試辦農業保險,並視試辦結果將其納入全面推動之品項。前項農業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種類、給付項目、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6條 農業保險依不同保險標的特性及政策目的,由保險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前項保險人得將農業保險作業委託農會、漁會辦理。農會、漁會擔任第一項保險人之資格條件、申請許可程序、廢止許可、保險人依…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7條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以辦理符合主管機關產業政策需求之農業保險為限,並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農業保險契約範本簽訂保險契約;其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事故、保險費率、準備金、再保險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8條 農業保險得視政策目的及農、林、漁、牧個別產業政策需求,採全部或部分強制投保、自願投保方式辦理;強制投保對象未依規定投保者,主管機關得不給予或酌減與該保險標的相關之補助、補貼、獎勵、輔導、救助等相關措施。前項強制投保之標的…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9條 農業保險之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經主管機關另行指定交付方式者,不在此限。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應協助保險人研發農業保險商品。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之附加費用或提供獎勵。前項補助或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基準、補助或獎勵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2條 保險人承保農業保險危險,應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為之。前項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由主管機關成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負責執行,就保險人移轉之危險,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或國外為再保險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前二項…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3條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辦理下列業務:一、農業保險之再保險、危險承擔及分散事宜。二、基金收入及資金運用事宜。三、農業保險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四、勘損人員教育訓練與人才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並得接受保險人委託辦理勘損事宜。五、農…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4條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一、政府捐助。二、農業保險商品分進之再保險費收入。三、資金孳息及運用收益。四、捐贈收入。五、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融資。六、其他收入。前項第一款政府捐助,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至新臺幣一百億元,…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5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捐贈,經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出具證明,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
- 行政農業保險法 第16條 保險人依本法辦理之農業保險,免徵營業稅及印花稅。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依本法辦理農業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前二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十五年,其年限屆期前,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十五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