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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9條 …經常性費用及員工薪資等維持營運必要之費用。(二)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等之支出。(三)接管人維持營運不中斷所為必要處置之支出。(四)其他因營運所生之費用、稅捐等。二、接管人及第六條人員之報酬、薪資或相關費用…
  2.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0條 …時,應報經主辦機關核准:一、重要人事之任免。二、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三、其他主辦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接管人非主辦機關自任者,發現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即報請主辦機關採取適當措施:一、違反…
  3. 行政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第2條 …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範圍如下: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
  4. 行政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第3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稱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範圍之實際…
  5. 行政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第4條 …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已依前條規定以當年度盈餘實際支出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達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金額者,該實際支出金額得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
  6. 行政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第6條 …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三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
  7.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指設備、技術交貨之年度或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之年度。八、購置:指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向他人購買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自行興建或委由他人興建;向他人購買取得,包括分期付款及融資租賃,其中融資租賃之承租人為二人以…
  8.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3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購置自行使用之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
  9.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購置自行使用之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
  10.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5條 依本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民間機構,其購置自行使用之設備或技術,應依下列期限及程序辦理:一、於主管機關核定民間機構所提興建或營運計畫之日起五年內交貨;其因情形特殊,未能於規定期間內交貨,於期限屆滿前敘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
  11.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四、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五、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六、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門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但按營運量支付一定比例之價款…
  12.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三)當年度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用儀器設備之清單。(四)研究發展單位配置圖及其使用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之比率說明書。(五)購買或使用專利權、專門技術、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其…
  13.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1條 …收回或變更原使用目的。三、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報廢、失竊、經他人依法收回或非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報廢,係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
  14.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4條 民間機構購置之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及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已依其他法令規定享受投資抵減者,不得再適用本辦法。
  15.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6條 …明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購置設備或技術,其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抵減率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其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核發整項認定證明文件者,其申請適用申請時之規定。二、依第五條第四…
  16.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指設備、技術交貨之年度或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之年度。八、購置:指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向他人購買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自行興建或委由他人興建者。九、購置成本:(一)向他人購買取得者,指取得設備或技術之價款、…
  17.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3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購置自行使用之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八;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
  18.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購置自行使用之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十三;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
  19.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5條 依本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民間機構,其購置自行使用之設備或技術,應依下列期限及程序辦理:一、於重大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核定民間機構所提興建或營運計畫之日起五年內交貨;其因情形特殊,未能於規定期間內交貨,於期限屆滿前敘明事由,…
  20.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購置,包括分期付款及融資租賃。前項融資租賃,其承租人為二人以上者,以各承租人所取得之使用權或所有權與其所支付之價款比例相等者為限。
  21.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7條 …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四、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五、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六、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門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七、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
  22.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1條 …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三)當年度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用儀器設備之清單。(四)研究發展單位配置圖及其使用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之比率說明書。(五)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門技術、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其…
  23.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2條 …收回或變更原使用目的。三、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或非專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報廢,係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
  24.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5條 民間機構購置之設備或技術及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已依其他法令規定享受投資抵減者,不得再適用本辦法。
  25.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6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購置設備或技術,其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核發整項認定證明文件者,適用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二、依第五條第五項分期程興建或營運者,適用各期程核定日當時之規定。三、前二款以外情形…
  26.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7條 …:一、重大公共建設之用地取得成本、興建成本及其相關費用。二、購置全新與自行開發之機器、設備及技術之支出。民間機構實際支應重大公共建設範圍金額與計畫不符者,應檢具證明文件,送主辦機關備查。主辦機關核發備查函時,應副知民間機…
  27. 行政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4條 …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該服裝之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當年度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前項所稱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依法令規定…
  28. 行政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 第6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第三目所稱職業上工具支出,指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職業上工具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當年…
  29.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四)專供研究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五)專供研究單位用建築物之折舊費用或租金。(六)專為研究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七)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
  30.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自行使用於回收再利用之設備,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及未申請投資抵減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