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6條 法規: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6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購置設備或技術,其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核發整項認定證明文件者,適用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二、依第五條第五項分期程興建或營運者,適用各期程核定日當時之規定。三、前二款以外情形,適用交貨當時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