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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8條 …並具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取得移撥日調任職務職系專長,不受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一、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或其後在碩…
  2. 行政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8條 …性相同或相近。二、管轄事務不同,而轄區相同,且人力性質可相互調任運用。三、業務具有高度協調聯繫關係,或基於業務共同目的之達成,在業務上得分工辦理。四、配合政策或組織調整需要,跨機關統籌運用人力較具效益。依前項規定實施跨機…
  3. 行政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第5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
  4.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第4條 …優先選送下列人員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一、新進人員。二、擬調任不同性質工作或擔負新增任務之人員。三、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可為培育之人員。四、所任工作與所具專長不合之人員。五、最近五年內未曾接受與職務有關訓練之人…
  5. 行政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6條 …六十二年六月以前在現職機關報領迄仍持續者。二、奉令另候任用並調任現職者。三、奉准留職停薪而再行就職者。四、因案停職而奉准復職者。五、在其他機關呈准辭職後三個月內轉任現職者。
  6. 行政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44條 …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行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三、純研究職位(未兼派其他職務者)連續二年以上未提出研究報告或顯無研究成果。四、不符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經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不堪勝任職務…
  7. 司法法官法 第11條 …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情事者,得對其免兼庭長職務。院長及庭長之調任、連任、延任、免兼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8. 司法法官法 第77條 …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申請調任地方法院辦理簡易案件。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者,得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前二項停止辦…
  9. 司法法官法 第89條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之職期調任辦法,由法務部定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三人、法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0.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項再予考核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試署並予解職。四、遷調:指調任不同法院之法官、法官兼庭長、法官兼院長、免兼庭長、免兼院長及調派辦事。但不包括庭長或院長任期屆滿之連任或不予連任及自願免兼庭長或院長調派同法院法官,及依第二…
  11.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前項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12.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法官就職時因特殊情形,未及宣誓而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13.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得逾二年;期滿回任原法院,原法院已無職缺者,由司法院依其志願調任鄰近法院。前項調派期間之津貼補助,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14.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任命初任、回任、再任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改派實任檢察官,升任或調任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等職務。前項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15.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二年,期滿回任原檢察署,原檢察署已無職缺者,由法務部依其志願調任鄰近檢察署;其調派辦法及津貼補助,依前項規定辦理。
  16.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5條 …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職期調任辦法,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分別定之。
  17. 司法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8條 …、因死亡、重大傷病或其他事由不為或不能繼續參與審議事務。八、調任不同組別法院法官。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應於出缺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選。
  18. 司法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第2條 …建支援法院;期滿回任者,如支援法院已無職缺,由司法院依其志願調任鄰近法院,或暫調他院職缺同時調派支援法院辦事至職缺調整為止。前項所稱業務需要,指被支援法院因實任法官總人數(含院長、庭長)占該院實際辦案法官總人數比例過低、…
  19.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6條 …停薪進修(含專題研究),且進修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四、首次調任智慧財產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或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調任期間尚未屆滿三年。五、曾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且同條第二項限制申請期限尚未屆滿。六、最近五年曾違…
  20.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1條 …資較長者優先。二、任職同一機關之期間:期間較長者優先。但首次調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於調任期間屆滿後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者,不在此限。三、服務紀錄:無第六條第三項所定不予認定為服務紀錄良好者優先。四、最近五年曾選送進修…
  21.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8條 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其調任期間為三年;調任期間屆滿後,除因法院業務之必要得就全部或部分法官依其志願續任該院法官外,應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依前項規定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者,應至少選填三個遷調志願;其未選填三個以上…
  22.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0條 首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將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者,參酌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期別,按其選定參加票選及推薦之事務類別分別造具名冊,逕送冊列人員所屬法院及直接上級審法院辦理票選,並送經司法院指定之所在地律師…
  23.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1條 …人員,免經第一項票選程序。司法院得將符合第九條所定資格且志願調任人員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擬補職缺法院表示意見。司法院院長就第九條所定資格人員中,得參考第二項票選及第五項法院意見,並審酌前條第九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
  24.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2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就志願調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且符合第九條所定資格者造具名冊,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辦理推薦。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應徵詢所屬相關人員意見,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敘明理…
  25.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13條 …八條第一項規定續任二審法院法官者。二、一審法院庭長、法官再次調任二審法院法官者。三、上級審法院庭長、法官調任下級審法院法官者。四、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調任下級審法院法官者。五、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調任地方法院法…
  26.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0條 …法官或續調派該院辦理審判事務外,應歸建原法院或依其志願及資格調任其他法院庭長、法官;因司法業務需要或個人身體、健康、家庭或其他相關特殊因素而調派期間未滿三年者,亦同。調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事務者之遴選,準用第…
  27.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21條 …要,得延長一年;調派期間屆滿後,應歸建原法院或依其志願及資格調任其他法院庭長、法官。前項調派期間未滿三年者,亦同。
  28. 司法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4條 …與徵詢結果、該庭長最近三年職務評定或考績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調任任期屆滿之庭長為上級審或同審級法院法官。庭長任期屆滿前,因事實需要,亦得調任之。
  29.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1條 …法院業務需要,將符合本辦法所定一、二審法院庭長遴任資格且志願調任人員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擬補職缺法院表示意見。司法院院長得參考票選及上開徵詢結果,並審酌下列各款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30. 司法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12條 …得視法院業務需要,將符合本辦法所定三審法院庭長遴任資格且志願調任人員名冊,送請所屬法院及擬補職缺法院表示意見。司法院院長得參考上開徵詢結果,並審酌前條第六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