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後照顧」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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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4條 課後照顧中心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兒童及家長繳回收據收執聯。前項收據,應載明課後照顧中心名稱、地址、設立許可證書號碼、服務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2.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課後照顧中心應與兒童家長,就本服務之內容、時間、接送方式、逾時或短少時數、保護照顧、告知義務、緊急事故與處理、終止契約事項、收費與退費方式、違約賠償、申訴處理、管轄法院及其他課後照顧中心與家長之權利、義務等事項,訂定書面…
  3.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公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本服務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自行訂定:一、學校自辦:┌─────────────┬──────────────┐│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新臺幣二六○元×服務總…
  4.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公立課後照顧班依前條規定收取之費用,其支應之項目,分為下列二類:一、行政費:(一)行政費包括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加班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二)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5.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1-1條 私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本服務之收費基準,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公立課後照顧班學校自辦規定。私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本服務之支應項目及收支方式,準用前條規定。
  6.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課後照顧班置下列人員:一、執行秘書:一人;學校自辦者,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委託辦理者,由受託人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二、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一)每招收兒童二十五人,應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二)學校自…
  7.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執行秘書、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二、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8.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課後照顧班執行秘書、課後照顧中心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至少十八小時。課後照顧班、中心應就前項參加在職訓練人員給予公假,並建立在職訓練檔案,至少保存三年。第一項在職訓練,得…
  9.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課後照顧中心之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辦公室、保健室、盥洗衛生設備、廚房、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之面積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兒童活動總面積:應達七十平方公尺以上。…
  10.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課後照顧中心應有固定地點及完整專用場地;其為樓層建築者,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四樓為限。課後照顧中心申請擴充營運規模,同棟建築物內以同一樓層或相連之直上樓層及直下樓層為限;他棟或他幢建築物,以原中心許可土地範圍內之建築物為…
  11.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課後照顧中心應具備下列設施、設備:一、教室。二、活動室。三、遊戲空間。四、寢室。五、保健室或保健箱。六、辦公區或辦公室。七、廚房或配膳空間。八、盥洗衛生設備。九、其他與本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或設備。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設施、…
  12.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建築、設施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建築、衛生、消防等法規規定建築及設置,並考量兒童個別需求。二、配合兒童之特殊安全需求,妥為設計,並善盡管理及維護。三、使身心障礙之兒童有平等之使用機會。四、環境應…
  13. 行政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至課後照顧班、中心視導、稽查,其中安全措施相關業務之稽查,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導、稽查課後照顧班、中心時,得要求其提出業務報告,或提供相關資料、文件;課後照…
  14. 行政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3條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八、合法建築物: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審核認可之建築物;(一)實施建築管理前之…
  15.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2條 …包括照顧其身心障礙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兄弟姊妹。十五、課後照顧:指由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人或團體等提供身心障礙者包含寒、暑假在內之國民小學課後照顧及國民中學課業輔導。十六、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指身心障礙者得自我決定…
  16.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3條 學校得就課後照顧之全部或部分自行或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17.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4條 課後照顧服務應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
  18.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5條 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符合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管理辦法之規定或具備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國民中學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者之一者: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格教師。二、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理…
  19. 行政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第66條 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整合及協調辦理身心障礙者課後照顧服務,必要時,並得跨校指定辦理。
  20.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18條 …型及失智照顧型)。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十二)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十三)郵局、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十四)汽車駕駛訓練場。(…
  21.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29-1條 …與其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溫泉井及溫泉儲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核准…
  22.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2條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三)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
  23. 行政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專責人員:指由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課照中心)負責人擔任或指定,負責督導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人員。二、查核人員:指由課照中心負責人指定,負責評核…
  24. 行政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3條 …車: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載運學生之車輛。二、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前項學生交通車分類如下:一、第一類:載運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二、第二類: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學生交通…
  25. 行政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6條 …學生專車校(班)、中心名稱、電話、載運人數,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租賃者,並應加註立案字號。
  26. 行政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8條 …人數不得逾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造具乘坐學生交通車學生之名冊。
  27. 行政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9條 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妥善規劃學生交通車之行車路線,擇定安全地點供學生上下車,並將行車路線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28. 行政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11條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檢查報告應留存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以備查考,並於十五日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一、到職時,應附一年內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之健康檢查報告。二、到職後,每年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
  29. 行政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15條 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督導乘坐者遵守乘坐安全規定及緊急逃生方向,每學期初辦理一次安全逃生演練,並應將演練紀錄留存,以備查考。駕駛人員與隨車人員應每年固定參加交通安全講習。
  30. 行政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17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定期至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進行學生交通車使用情形檢查。各該主管機關應會同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實施學生交通車路邊臨檢,並督導及追蹤改善情形;路邊臨檢以每月至少辦理二次為原則。各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