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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4 頁-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9條 經營觀光遊樂業,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其有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必要者,得一併提出申請,經核准籌設後,報交通部核定。一、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書。二、發起人名冊或董事、監察人名冊。三、公司章程或發起人會議紀錄…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主管機關於受理觀光遊樂業申請籌設案件後,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但情形特殊需延展審查期間者,其延展以五十日為限,並應通知申請人。前項審查有應補正事項者,應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其補正時間不計入…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經核准籌設之觀光遊樂業,依法應辦理土地使用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一年內,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屆期未提出申請…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經核准籌設之觀光遊樂業,應自主管機關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定稿本後三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前項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辦妥公司登記變更後三十日…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經核准籌設之觀光遊樂業,不需辦理土地使用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或整地排水計畫者;或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或整地排水計畫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或取得完工證明者,應於一年內向當地建…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觀光遊樂業應依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興建,於興建前或興建中變更原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備齊變更計畫圖說及有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應備變更計畫圖說及有關文件格式、審查作業方式,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變更後之設置規模符合第四…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15-1條 觀光遊樂業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及其原籌設之核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一、未依核定計畫興建,經主管機關限期一年內提出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屆期未提出申請變更、延展或申請案經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延展,應敘明未能於期限內…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15-2條 經核准籌設或核定興辦事業計畫之觀光遊樂業,於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前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即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之核准及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觀光遊樂業於興建前或興建中轉讓他人,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契約書影本。二、轉讓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三、受讓人之經營管理計畫。四、其他相關文件。觀光遊樂業除前項情形外,原申請公司於興建前或興建中…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觀光遊樂業於興建完工後,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主管機關邀請相關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並發給觀光遊樂業執照後,始得營業:一、觀光遊樂業執照申請書。二、核准籌設及核定興辦事業計畫文件影本。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相關合法證明文件影本。…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觀光遊樂業應將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懸掛於入口明顯處所。前項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由主管機關併同觀光遊樂業執照發給之。觀光遊樂業受停止營業或廢止執照之處分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應繳回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未依前項規定繳回…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18-1條 觀光遊樂業依前條規定,取得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後,得配合園區入口明顯處所數量,備具申請書,向原核發執照主管機關申請增設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觀光遊樂業之營業時間、收費、服務項目、營業區域範圍圖、遊園及觀光遊樂設施使用須知、保養或維修項目,應依其性質分別公告於售票處、進口處、設有網站者之網頁及其他適當明顯處所。變更時,亦同。觀光遊樂業之營業時間、收費、服務項目…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19-1條 觀光遊樂業之園區內,舉辦特定活動者,觀光遊樂業應於三十日前檢附安全管理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後,應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第一項規定所稱特定活動類型、安全管理計畫內容,由交通部會商相關機關訂定並…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觀光遊樂業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觀光遊…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觀光遊樂業營業後,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或其他事由,致觀光遊樂業執照記載事項有變更之必要時,應於辦妥公司登記變更或該其他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換發觀光遊樂業執照。一、觀光遊樂業執照變更申…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觀光遊樂業對外宣傳或廣告之服務標章或名稱,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始得對外宣傳或廣告。其變更時,亦同。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備查時,應副知交通部觀光署。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除全部出租、委託經營或轉讓外,不得分割出租、委託經營或轉讓。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觀光遊樂業將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全部出租、委託經營或轉讓他人經營時,應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經法院拍賣或經債權人依法承受者,其買受人或承受人申請繼續經營觀光遊樂業時,應於拍定受讓後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所有權證明文件,準用關於籌設之有關規定,申請主管機關辦理籌設及發照。第三人因向買…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觀光遊樂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備具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並詳述理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申請暫停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展一次,期間以一年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內…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觀光遊樂業因故結束營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束營業,並廢止其籌設之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及執照:一、原發給觀光遊樂業執照。二、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同意書或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三、其他相關文件。主管機關為前…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觀光遊樂業開業後,應將每月營業收入、遊客人次及進用員工人數,於次月十日前;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六月前,填報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應將轄內觀光遊樂業之報表彙整於次月十五日前陳報交通部觀光署。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觀光遊樂業參加國內、外同業聯營組織經營時,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後,檢附契約書等相關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備查時,應副知交通部觀光署。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觀光遊樂業得建立完善解說與旅遊資訊服務系統,並配合主管機關辦理行銷與推廣。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觀光遊樂業依法組織之同業公會或法人團體,其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觀光遊樂業之檢查區分如下:一、營業前檢查。二、定期檢查。三、不定期檢查。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32條 觀光遊樂業經營下列觀光遊樂設施應實施安全檢查:一、機械遊樂設施。二、水域遊樂設施。三、陸域遊樂設施。四、空域遊樂設施。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遊樂設施。前項檢查項目,除相關法令及國家標準另有規定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34條 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維護、操作,並應設置合格救生人員及救生器材。觀光遊樂業應對觀光遊樂設施之管理、維護、操作、救生人員實施訓練,作成紀錄,並列為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項目。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觀光遊樂業應設置遊客安全維護及醫療急救設施,並建立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觀光遊樂業每年至少舉辦救難演習一次,並得配合其他演習舉辦。前項救難演習舉辦前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到場督導。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督導…
- 行政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36條 觀光遊樂業應就觀光遊樂設施之經營管理與安全維護等事項,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檢查並作成紀錄,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第五日前,填報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予查核。地方主管機關督導轄內觀光遊樂業之檢查報表彙整,於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