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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2條 …、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2.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2條 …、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3.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8條 …機關審議通過後,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前項勞作金應存入受刑人或被告個別保管專戶。
  4.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9條 受刑人或被告釋放時,如當月損益未及結算,應按其實際作業情形,於離開機關當日結清並給與勞作金。前項勞作金,可得依第七條規定計算者,按其實際作業情形為之;無法依第七條規定計算者,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營作業部分:依該作業單…
  5.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2條 …、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四、機關人員:指第一款機關之戒護人員。五、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收容…
  6.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4條 …所稱受刑人有危害監獄安全之虞或羈押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被告有危害看守所安全之虞,指收容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對他人施以強暴或脅迫,有危害機關安全之虞。二、有騷動或暴動之行為,或教唆、煽惑他人為騷動或暴動之行為…
  7.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機關人員:指第一款機關之職員。四、科技設備:指運用科技技術、工具或系統,替代或輔助機關及其人員維護機關安全、監督或監控收容人及執行其他公務之軟、硬體設…
  8.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9條 …人員對人員、物品、車輛等進行相關特徵識別:一、禁止接見、通信被告之舍房或其通道門。二、大門、中控門、車檢站。三、勤務中心、新收中心、調查中心。四、存放槍械或器械處所、機房進出口。五、其他經機關認為必要之處所。
  9.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備,以輔助機關人員對所轄處所進行進出管制:一、禁止接見、通信被告之舍房或其通道門。二、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三、存放槍械或器械處所、機房進出口。四、其他經機關認為必要之處所。
  10.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2條 …、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通訊設備: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聲音、影像、文字、符號或數據之固定或行動電信設備。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
  11. 行政羈押法 第1條 為確保受羈押被告之權利及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並達成羈押之目的,特制定本法。
  12. 行政羈押法 第2條 …察看守所,每季至少一次。少年法院法官得隨時訪視其命羈押之少年被告。
  13. 行政羈押法 第3條 刑事被告應羈押者,於看守所羈押之。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看守所對羈押之被告,應按其性別嚴為分界。少年被告羈押相關事項,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4. 行政羈押法 第4條 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被告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羈押目的及維護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限度。對羈押被告不得因人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立場、國籍、種族、社會階級、財產、出生、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而有歧視。…
  15. 行政羈押法 第5條 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被告權益,看守所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之。前項委員應就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之專家學者遴選之。其中任一…
  16. 行政羈押法 第7條 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查驗法院簽署之押票;其附送身分證明者,應一併查驗。無前項押票者,應拒絕入所。
  17. 行政羈押法 第8條 被告入所後,看守所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
  18. 行政羈押法 第9條 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為實施前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告之個人資料,並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一項與被告有關之…
  19. 行政羈押法 第10條 …估認在所安置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四、因情事變更須離開看守所。被告於所內生產之子女,適用前五項規定;其出生證明書不得記載與羈押有關之事項。為照顧安置在所之子女,看守所應規劃活動空間及提供必要之設施或設備,並得洽請社會福利及…
  20. 行政羈押法 第11條 被告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被告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容於病舍、隔離、護送醫院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即通報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二、現罹患疾病,因…
  21. 行政羈押法 第12條 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及安全,防止違禁物品流入,被告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必要時,得採集其尿液檢驗,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前項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被告隱私及尊嚴。男性被…
  22. 行政羈押法 第13條 被告入所後,看守所應准其通知指定之親屬、友人及辯護人。但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禁止其通信者,由看守所代為通知。前項代為通知,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被告羈押之處所。二、被告羈押之原因。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得選任辯護人之規…
  23. 行政羈押法 第14條 被告入所講習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並製作手冊交付其使用:一、在所應遵守事項。二、接見及通信事項。三、獎懲事項。四、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之規定。五、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六、金錢及物品保管之規定。七、法律扶助事項之宣導。八、其…
  24. 行政羈押法 第15條 監禁之舍房分為單人舍房及多人舍房。被告入所後,以分配於多人舍房為原則。看守所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應分配於不同舍房。被告因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不宜與其他被告群居者,得收容於病舍。
  25. 行政羈押法 第16條 …所應嚴密戒護,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看守所認有必要時,得對被告居住之舍房及其他處所實施搜檢,並準用第十二條有關檢查身體及辨識身分之規定。為戒護安全目的,看守所得於必要範圍內,運用第一項科技設備蒐集、處理、利用被告或進出…
  26. 行政羈押法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看守所得施以隔離保護:一、被告有危害看守所安全之虞。二、被告之安全有受到危害之虞。前項隔離保護應經看守所長官核准。但情況緊急時,得先行為之,並立即報告看守所長官。看守所應將第一項措施之決定定期報監督機關…
  27. 行政羈押法 第18條 看守所對於刑事被告,為達羈押之目的及維持秩序之必要時,得限制其行動。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為羈押之法院裁定核准,看守所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並應通知被告之辯護人:一、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
  28. 行政羈押法 第19條 看守所戒護被告外出,認其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得經看守所長官核准後施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被告外出時,看守所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措施。
  29. 行政羈押法 第20條 …所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一、被告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為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將施強暴、脅迫時。二、被告持有足供施強暴、脅迫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三、被告聚眾騷動或為其他擾亂秩…
  30. 行政羈押法 第21條 看守所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被告之戒護,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護看守所設施及被告安全時,得由被告分任災害防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