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看守所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看守所,每季至少一次。少年法院法官得隨時訪視其…
- 第3條刑事被告應羈押者,於看守所羈押之。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看守所對羈押之被告,應按…
- 第4條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被告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羈押目的及維護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限度。對羈押被告不得因人…
- 第5條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被告權益,看守所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
- 第6條看守所得依媒體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採訪或參觀;並得依民眾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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