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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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2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對客戶交易之持續監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得利用資訊系統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其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應定期檢討之。二、前款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完…
  2.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3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之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知悉後即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人員核定後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核定後之通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二、有明顯重大緊急之情事者,應…
  3.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4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採取適當作為以辨識、評估及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至少涵蓋客戶、國家或地區、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年應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於次年三月底前函報本會備查。二、應考量所有風險因…
  4.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5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本辦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及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自律規範之規定,以及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並經…
  5.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6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推出新產品、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6.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7條 本會對虛擬資產服務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法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辦理查核,查核方式包括現地查核及非現地查核,並於必要時得指定或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對虛擬資產服務商防制洗錢及打擊…
  7.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虛擬資產: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
  8.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3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本法及本辦法等規定,按其經營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業務類別,分別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洗錢防制登記;未完成登記者,不得經營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未經許可或核准,不得經營依其他法令之規…
  9.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4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或實質受益人: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10.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5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本會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申請洗錢防制登記:一、虛擬資產服務商資料表。二、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三、公司章程、有限合夥或合夥契約。四、業務章則及業務流…
  11.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6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自向本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如有正當理由不能開始營業,應於期限屆滿前檢具申請書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虛擬資產服務商非加入中華民國虛擬…
  12.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7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登記:一、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二、經本會依第五條第四項不予登記或自行撤回後未逾三個月。三、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四、業務內容有違反…
  13.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8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洗錢防制登記:一、虛擬資產服務商未於終止虛擬資產業務前向本會申請廢止登記。二、虛擬資產服務商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後六個月內尚未開始營業。但已依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申請展延…
  14.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9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如欲變更下列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應於變更前送由本會指定之機構轉送本會提出申請,並經本會核准後,始得變更之:一、虛擬資產服務商名稱。二、負責人、合夥人或實質受益人。三、分公司或實體營業據點。四、自動化服務設備…
  15.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10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內部控制制度及同業公會自律規範為之。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確保其提供服務之虛擬資產無適法性問題。
  16.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11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得依業務需求辦理虛擬資產交易所涉法定貨幣之收付,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之法定貨幣留存於其於金融機構開立之相同幣別存款專戶。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將客戶留存之法定貨幣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前項所稱交付信託,指…
  17.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12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就其營運之持續性,訂定相關之政策及程序。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考量所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與性質等條件,建立適當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置與所營事業規模與性質相符之穩定與…
  18.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13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客戶申訴處理程序,並公平及迅速處理與客戶間之虛擬資產服務爭議。
  19.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14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於其網頁顯著位置或以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公告方式,揭露以下事項:一、洗錢防制登記之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如設有實體據點或自動化服務設備者,應公告相關登記證明。二、公司章程、有限合夥或合夥契約。三、業務及服務內…
  20.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15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留存其為客戶辦理虛擬資產服務之相關紀錄,備供查核。前項服務紀錄之保存,自服務關係終止時起,應保存五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21.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16條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於其網頁或以其他經本會指定之公告方式,公告其提供交換服務之虛擬資產、交換價格決定方式及交換數量等事項。前項公告事項,應包括虛擬資產之白皮書網頁連結,白皮書內容應包括:一、發行人資訊。二、發行計畫說明。三、…
  22.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17條 虛擬資產交換商應訂定及公告其虛擬資產交換規則,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虛擬資產交換商應採取合理措施保障客戶權益,儘速且公正為客戶執行虛擬資產之交換。虛擬資產交換商應即時公告其提供交換服務之虛擬資產之交易相關資訊,包括交易價…
  23.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18條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除本節另有規定外,適用前節之規定。
  24.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19條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訂定審查標準及審查程序,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前項審查標準,應包括以下項目:一、虛擬資產白皮書之內容。二、虛擬資產發行人與其負責人之背景資訊。三、虛擬資產之法令遵循情形與受監管情形。…
  25.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20條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訂定及公告其虛擬資產交易規則,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前項之交易規則,應包括以下事項:一、提供交易服務之網頁或場所。二、營業日及交易時間。三、交易流程。四、交易指示方式。五、成交原則及方式。六、交易確認方…
  26.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21條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應建置防止市場交易不公正之機制及偵測價量異常警示等措施,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27.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22條 虛擬資產移轉商應訂定及公告其虛擬資產移轉規則,並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
  28.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23條 虛擬資產保管商為客戶保管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
  29.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24條 虛擬資產保管商就其保管之客戶虛擬資產,不得與客戶約定所有權移轉於虛擬資產保管商。虛擬資產保管商收受客戶之虛擬資產,應與其自有之虛擬資產分離保管,不得與客戶約定與其自有之虛擬資產混合保管。
  30. 行政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 第25條 虛擬資產保管商除依客戶之指示處分客戶之資產、抵銷客戶對其之費用債務或其他本會許可之事由外,不得動用客戶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