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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6條 雇主及船方於使用起重裝置自貨艙內部捲升貨物或往貨艙內部捲卸作業前,應檢點下列構件之固定狀態:一、艙口樑。二、置有開啟合葉之艙口蓋板。雇主應確認前項構件之固定狀態無異狀後,方得使勞工從事各該作業。
  2.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7條 船方對於船舶甲板上之齒輪、發動機、鏈條、傳動軸、帶電導體及蒸汽管線等供起重裝置之構件,在不妨礙船舶安全操作下,應設置圍柵、護網、蓋板或其他防護物隔離之。但各該機件之位置及構造確無妨礙工作者作業安全者,不在此限。
  3.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8條 船方應提供適當設備,以預防船上起重機具、吊桿、絞盤及所吊物件於吊舉過程中掉落。前項利用槓桿以控制其高低之反復運動機件之起重機具或絞盤,船方應設適當彈簧控制器、掣鎖設備或其他安全設施,以防止危險。
  4.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9條 船方應於船上起重機具之駕駛台,或動力驅動之輸送帶頂端,設適當護柵或護圍,並設置安全通道。前項通道為扶梯者,依下列規定設置:一、梯之二邊應延伸至超越駕駛台適當長度或提供適當把手。二、駕駛台之踏腳位置應保持淨空。三、垂直豎立…
  5.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0條 …載貨櫃或散裝貨物時,應檢視所吊物件重量及吊掛點之標示,並對照船方、貨方提供之艙單、過磅單登載之物重,不得超載。前項起重機具作業,不得吊載勞工或使勞工隨貨物起卸。但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6.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6條 …卸貨前,待卸貨物在下層,而中上層有其他貨物者,應先翻艙或洽由船方採取有效之圍檔處理。但經確認無礙作業安全者,不在此限。
  7.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7條 雇主對於出貨、進貨、堆貨、卸貨或其他類似作業,須借助船方、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始能安全作業者,應共同採取預防災變之適當措施。
  8.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8條 實施船舶裝卸作業前,船方應填具雇主所提供之船舶裝卸設施及作業環境詢問書(如附表),預先說明與標明船舶裝卸作業有安全顧慮事項,及已採取之改善措施。雇主對於前項所定詢問書之記載事項,應使勞工知悉,認有影響裝卸作業安全之虞者,…
  9.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9條 …作業時,在貨艙內部、甲板或陸上之待裝卸貨物有下列物質之一者,船方、貨方應告知雇主及碼頭經營者:一、氯、氰酸、四烷基鉛等有引起急性中毒之虞之物質。二、腐蝕性物質。三、火藥類物質。四、危險物。船方及碼頭經營者於前項情形,應協…
  10.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1條 船方對於堆置於船舶中層艙之貨物與艙口緣圍間之距離,應保持一公尺以上,以利開啟艙口蓋板或移動艙口樑,並防止貨物移動造成掉落事故。船方對於露天甲板之艙口蓋板與艙口緣圍並置時,應放置整齊,堆放高度不得超過艙口緣圍之高度,且與艙…
  11.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5條 雇主於使用裝卸車輛至貨艙內作業前,應經船方確認貨艙內之空間配置、行車動線及裝卸作業流程等確無危險之虞,始得使勞工作業。
  12.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0條 船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起重機具或絞盤之原動機排出廢氣或蒸汽妨礙工作者之視線;雇主使勞工從事起重作業者,亦同。
  13.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1條 雇主及船方應採適當設備或措施,預防貨櫃起重機等之機架底盤意外出軌或人字臂起重桿脫離基座。
  14. 行政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注意事項,並依環境特性,要求乘客適時穿戴安全裝備。四、上、下船方法、乘船安全及娛樂漁業活動等應注意事項,除向乘客說明外,並於船上明顯位置標示之。五、於駕駛座上方及漁船兩側明顯位置,標識乘客定額及船員人數。六、配置之船員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