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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7條 …冊執行。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於收運危險物品前,檢視該危險物品包裝件、申報單及其他運送文件,並確認該危險物品已依本辦法及技術規範之規定予以識別、封裝、標示及填…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8條 …派員檢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之空運危險物品作業、各項文件及訓練。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2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於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發生危險物品事件時,應依其緊急應變程序處理。因前項致人死傷、毀損財物或嚴重危及航空器或人員時,應通知當地航空站及民航局,並於七十二小…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4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採取保安措施,以降低危險物品失竊或被第三人誤用之風險,並避免危害人員、財產或環境。
- 行政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第11條 …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飛行場、製造廠、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及維修廠應建立內部報告系統,供所屬從業人員於發生本規則所定強制性報告事項時使用。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以下簡稱集散站經營業)係指提供空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之集散與進出航空站管制區所需之通關、倉儲場所、設備及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拆盤、裝車、卸車。二、進出口貨棧。三、配合通關所需之服務。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得兼營下列業務:一、航空貨櫃、貨盤保養、維護及整修。二、與航空貨物集散站倉儲、物流有關之業務。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及第七條之規定,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由民航局核發自辦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許可證(如附件五),始得自辦其自營之航空器所承運貨物之集散業務。
- 行政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等互惠原則,以同樣權利給與中華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其國內經營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準用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前項規定申請籌設航空貨物集散站者,應另檢附公司登記國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外籍民用航空…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處務規程 第6條 …理事項如下:一、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與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設立之審議、給證、營運管理、督導及相關業務之推動。二、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之管理;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之管理及督導。三、消費者與民用航空運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