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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第4條 …辦事項。(五)民用航空運輸業貨運業務、航空站地勤業貨運業務、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貨運承攬業機場營運之協調及督導事項。(六)航空貨運便利業務之協調、聯繫及建議。(七)航空貨運資料之統計及相關資訊提供之督導。(八)航空…
- 行政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29條 …驗。前項貨物進倉證明,須加註貨物進倉時間。但空運出口貨物得由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者在託運單上簽章證明。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事細則 第6條 …空運輸業、航空貨運承攬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設立之審議、給證事項。二、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貨運承攬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營運之管理、督導及相關法規…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條 …器內餐飲或其他相關用品而於機坪內從事運送、裝卸之事業。十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指提供空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物集散與進出航空站管制區所需之通關、倉儲場所、設備及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十七、航空器失事:指自任何人為飛…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3條 …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不得託運、存儲、裝載或運送危險物品。但符合第四項所定辦法或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間通用之危險物品處理標準有關分類、識別、空運限制、封裝、標示、…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47-2條 …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訂定其航空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其他與航空站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應於其作業之航空站擬訂航空保安計畫,報請航空警察局…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1條 經營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者,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備妥有關場地、設備、設施,並應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發給…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2條 …等互惠原則,以同樣權利給與中華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其國內經營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準用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2-1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自辦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營業項目、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收取及營運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3條 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於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準用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3-1條 …償額之限制責任。前三項規定,於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或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為賠償被請求人時,準用之。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條 …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經營人、飛行場經營人、管理人或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2條 …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或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託運、存儲、裝載或運送危險物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達三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4條 …人或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站內作業之公民營機構、其他與航空站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
-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7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許可:一、未經核准,將停…
-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條 …空器之執法人員。十三、保安控制人員:指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指派之下列人員。(一)保安主管。(二)擬訂、訂定、修正航空…
-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5條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應依其作業之航空站保安計畫擬訂其航空保安計畫,於報請航警局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前項航空保安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
-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3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保安控制人員。擬訂、訂定、修正航空保安計畫之人員或監督其執行之人員或於每一作…
-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3-1條 …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之保安主管名單應報民航局備查。變更時亦同。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之保安主管名單應報航警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0條 …已知貨物。三、對前二款之貨物,應防止遭受非法干擾行為直至交由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者接收為止。四、於運送過程中,不得將運送車輛處於無人監管狀態或於非排定行程中停留。
-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3條 …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於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及保安控管人,應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及其航空保安…
-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4條 …訂其航空保安訓練計畫,於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及保安控管人,應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訓練計畫,擬訂其航空保安…
-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5條 航警局、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及保安控管人,應依其航空保安訓練計畫,對所屬人員實施保安訓練及考驗,並應每二年實施…
- 行政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37條 …計畫。二、各航空站保安計畫。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保安控管人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之航空保安計畫。四、其他國家所提供應保密之航空…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應依本辦法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核定採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之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2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提供其所屬人員執行空運危險物品所需資訊及緊急應變程序。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3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執行危險物品存儲作業,應依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4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空廚業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於執行空運危險物品及安全檢查作業時,應建立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並依計畫對所屬人員實施…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5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檢送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及危險物品作業手冊,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變更時,亦同。前項之危險物品作業人員訓練計畫…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26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對空運危險物品作業使用之文件,應自航空器起飛之日起保存三個月以上,以備查核。前項文件包括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危險物品收運檢查表、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