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界」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2 頁-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2條 單一包件、外包裝、貨櫃或罐槽之核臨界安全指數在五十以上者,或符合附表十規定在同一運送工具上之核臨界安全指數總和在五十以上,貯存時應與其他包件、外包裝、貨櫃、罐槽或其他載運放射性物質之運送工具間,保持不少於六公尺之間隔。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4條 …類別之放射性物質,包括可分裂物質之包件,以及不同運送指數與核臨界安全指數之各類包件,得混合貯存。專案核定之託運物品,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混合貯存。
-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1條 …較低者為準。三、含有可分裂物質之包件,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其核臨界安全指數之總和在五十以上時之交運。四、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以特殊船舶運送時,應備有交運之輻射防護計畫。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核子燃料之持照人,對核子燃料所發生之任何意外臨界事故及正常運轉以外之損失,應即報告原子能委員會。其在同一時期內持有之核子燃料鈾-二三五、鈾-二三三及鈽之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應於每半年或在原子能委員會指定之期限內,對所持有…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6條 第二條第三款起動測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初次臨界前測試項目、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二、初次臨界及低功率運轉測試項目、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三、功率升載及不同功率階段測試項目、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0條 經營者應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臨界前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初次臨界。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1條 經營者應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臨界及低功率運轉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進行汽輪發電機初次併聯。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不適用前項規定。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3條 …下列規定:一、貯存護箱具有維持散熱、密封、輻射屏蔽、結構及次臨界之功能。二、核子保安及保防作業之要求。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24條 …。其中一套反應度控制系統,應具有使反應器於冷爐狀況下維持於次臨界之能力。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55條 …並儘可能採取安全之空間配置方式,防止核子燃料貯存及吊運時發生臨界現象。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查項目。第一項第三款再起動工作項目,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二、機組併聯前工作項目。三、機組百分之九十額定熱功率運轉前工作項目。四、機組滿載運轉前工作項目。再起動計畫或稽查計畫變更時,經營者應檢送相關變更…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核能機組完成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後,經營者應於機組初次臨界前,檢送再起動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機組始得進入臨界。前項再起動作業品質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再起動計畫內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查核執行情…
-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度一級設備未結案請修單之運轉安全影響評估及預定檢修時程。三、臨界後發生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之品質不符案件處理情形,包括未結案件之評估。四、臨界後發生之異常事件評估及改善措施。五、經營者申請臨界時之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