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9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2 頁
  1. 行政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15條 職場霸凌事件已進入司法偵查或審判程序者,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於該程序終結前,暫停處理。
  2. 行政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16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屬單位。經認定職場霸凌行為成立者,應依法裁處。
  3. 行政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18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職場霸凌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申訴人之情形,提供必要之資源轉介或法律諮詢服務。
  4. 行政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19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時,發現其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者,應各依本辦法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所定之程序辦理;並應按申訴人之申訴意願及內容,就所涉事項併予調查訪談,避免重複詢…
  5. 行政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2條 職場霸凌之認定,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定義,並綜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頻率、場所、行為人動機、目的及下列各款情形:一、對特定人刻意排擠、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二、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
  6. 行政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4條 雇主應提供勞工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相關人員之隱私。
  7. 行政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5條 僱用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處理職場霸凌之電子信箱、專用信箱、專線電話、傳真或其他指定之通訊軟體等申訴管道。前項所定申訴管道,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其公開揭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
  8. 行政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6條 …在三十人以上之雇主,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及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並公開揭示。前項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職場霸凌之行為樣態及預防措施。二、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
  9. 行政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7條 雇主於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一、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一)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等措施,避免申訴人遭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其有不利對待。(二)依申訴人需求,提供…
  10. 行政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8條 …容及相關證據。第一項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二、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雇主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應以…
  11. 行政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10條 …之一者,雇主得不予受理:一、非屬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職場霸凌事項。二、無具體之內容。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六、已逾申訴期限…
  12. 行政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14條 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於調查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時,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由申訴處理單位選任調查成員,並組成調查小組負責調查。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
  13. 行政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18條 …理單位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參考該調查結果,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得提供雇主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前項決定,申訴處理單位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定。雇主應於作成…
  14. 行政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19條 職場霸凌行為經調查屬實者,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但行為人已離職者,不在此限。前項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行為人之下列因素:一、對申訴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二、對申訴人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手段、重複違…
  15. 行政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21條 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之雇主,其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期限,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三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就本章有關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及組成調查小組等相關規定,得參照辦理。僱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未達一百…
  16. 行政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24條 當事人對於雇主所為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結果不服,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經認定違反本準則規定,且調查程序有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重大瑕疵情形之一者,得要求雇主重新調查,其不得拒絕。雇主依前項規定重新調查,其調查成員組成…
  17. 行政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25條 雇主對於職場霸凌申訴與申復事件除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處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外,亦應整體評估及檢討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規範,並採取必要之改善措施。
  18. 行政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27條 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者,雇主應各依本準則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所定之程序辦理;並應按申訴人之申訴意願及內容,就所涉事項併予調查訪談或釐清事實,避免重複詢問。
  19. 行政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第28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受理之職場不法侵害事件屬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尚未終結者,及施行前已發生職場霸凌事件而於施行後受理申訴者,均依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