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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2條 …百零五條規定之建築基地租用爭議。六、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耕地租用爭議。七、本法施行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住宅租賃爭議。九、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
  2.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級租佃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一、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一)關於三七五減租之輔導事項。(二)關於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評議之耕地主要作物正產…
  4.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長或鄉(鎮、市、區)長遴聘公正之人士擔任:一、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為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及農會理事長。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為鄉(鎮、市、區)長及農會理事長或(區)農會辦事處主任。二、佃農委…
  5.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自耕農委員、地主委員之身分規定如下:一、佃農委員:承租私有耕地之佃農。二、自耕農委員:耕作自有耕地之自耕農。三、地主委員:自有耕地出租他人耕作之地主。前項第一款佃農委員及第三款地主委員,以訂有三七五租約之當事人為限。
  6.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4條 …議,應作成紀錄,於會後五日內報請縣(市)政府備查;當次會議有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或調處者,應作成調解或調處筆錄,連同會議紀錄報請縣(市)政府備查,並應送達雙方當事人。
  7. 行政內政部處務規程 第9條 …動及督導。三、地價與不動產估價之規劃、管理及督導。四、地權、耕地租賃與公地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五、土地徵收、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制度之規劃、推動、督導及案件之審議。六、不動產交易制度之規劃、推動及不動產服務業之輔導、管…
  8.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9條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由其本人或家屬承租或承典之耕地或房屋,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確係賴以維持生活或居住時,其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者,出租人或出典人不得終止契約或回贖典物。
  9. 行政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 第2條 被徵收之土地上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及抵押權登記時,地價補償費發給順序,應按其權利訂定或設定之先後為之,並依下列原則處理:一、先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後設定抵押權者,應將地價補償費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二、先設定抵押權,後…
  10. 行政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 第8條 依法應補償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地價補償費,由耕地承租人領取;承租人有二人以上時,由承租人會同領取。原承租人死亡者,由繼承人共同領取。但現耕繼承人如能證明耕地承租權分歸其繼承時,則由現耕繼承人領取。
  11. 行政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 第9條 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之核發對象如下:一、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由承租人領取。二、非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由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領取。但實際使用人或耕作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應於徵收公告時一併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三、未能查明實際使用…
  12. 行政土地法 第32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限制每一自耕農之耕地負債最高額,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案。
  13. 行政土地法 第106條 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前項所稱耕作,包括漁牧。
  14. 行政土地法 第107條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15. 行政土地法 第108條 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16. 行政土地法 第109條 依定有期限之契約租用耕地者,於契約屆滿時,除出租人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繼續耕作,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17. 行政土地法 第111條 耕地地租,承租人得依習慣以農作物代繳。
  18. 行政土地法 第112條 耕地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但因習慣以現金為耕地租用之擔保者,其金額不得超過一年應繳租額四分之一。前項擔保金之利息,應視為地租之一部,其利率應按當地一般利率計算之。
  19. 行政土地法 第114條 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終止之。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三、出租人收回自耕時。四、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五、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六…
  20. 行政土地法 第117條 收回自耕之耕地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之權,自收回自耕之日起未滿一年而再出租時,原承租人得以原租用條件承租。
  21. 行政土地法 第119條 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為耕地特別改良。前項特別改良,承租人得自由為之,但特別改良費之數額,應即通知出租人。
  22. 行政土地法 第120條 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二第三第五第六各款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要求償還其所支出前條第二項耕地特別改良費,但以其未失效能部份之價值為限。前項規定,於永佃權依民法第八百四十五條及第八百四十六條之規定撤佃時準用之。
  23. 行政土地法 第121條 耕地出租人以耕畜種子肥料或其他生產用具供給承租人者,除依民法第四百六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外,得依租用契約於地租外酌收報酬,但不得超過供給物價值年息百分之十。
  24. 行政土地法 第122條 因耕地租用,業佃間發生爭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25. 行政土地法 第126條 公有荒地適合耕地使用者,除政府保留使用者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主管農林機關劃定墾區,規定墾地單位,定期招墾。
  26. 行政土地法 第135條 …施都市計畫者。二、土地面積畸零狹小,不適合於建築使用者。三、耕地分配不適合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排水灌溉者。四、將散碎之土地交換合併,成立標準農場者。五、應用機器耕作,興辦集體農場者。
  27. 行政土地法 第171條 前條累進起點地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自住自耕地必需面積,參酌地價及當地經濟狀況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8. 行政土地法 第197條 農人之自耕地及自住地,於十年屆滿無移轉時,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29.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37條 重劃區重劃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有耕地租約之公、私有土地者,重劃後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租約雙方當事人協調,承租人得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向出租人請…
  30. 行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47條 …劃籌備會或重劃會向有關機關申請閱覽地籍藍曬圖、區域計畫書圖、耕地租約資料時,免收閱覽費;申請發給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時,減半收取謄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