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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6條 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電信號碼,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提供核准業務範圍外之其他用途。二、配合主管機關調整其所獲核配之電信號碼。三、除第七條、第九條或其他電信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四、不得拒絕他經營者對所…
-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17條 籌設者或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收回其獲核配電信號碼之一部或全部:一、獲核配之號碼單位區塊,自主管機關核配之日起,逾一年仍未開始使用。二、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三、申請核配電信號碼時,提供不實…
-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20條 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用戶號碼,應符合便利使用者及號碼有效使用之原則。籌設者或經營者應按月更新租用及退租之用戶號碼統計資料,並至少保存三個月。
-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21條 …製作電信號碼資源相關核配現況表或統計表。五、協調各經營者(含籌設者)間之電信號碼申請作業。六、建議提升核配電信號碼資源效率之方案及其實施機制。七、維護電信號碼資源網站,除將電信號碼資源之分配情形、統計資料等公告外,並應每…
- 行政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23條 籌設者或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83條 …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本法施行前獲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依本法辦理登記時,應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檢具營運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營運計畫履行。…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84條 依電信法申請籌設者,於本法施行後,主管機關准予籌設前,得撤回申請,主管機關並應返還其已繳納之履行保證金。但以公開招標或拍賣方式取得籌設資格者,於公開招標或拍賣程序開始後,不得撤回。
- 行政電信法 第14條 …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申請者未依規定籌設或未依核可之計畫完成籌設者,交通部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並得廢止其籌設同意。依第一項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按核定之區域及期間籌設完成,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其無法於核定期間籌…
- 行政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案收取二萬五千元。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辦理登記時,免收前項費用。登記證明因登載事項有變更,申請換發者,收取變更登記費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