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24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5 頁
  1. 行政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2條 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之訓練、測驗,及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團體、學校(以下簡稱登錄發證單位)辦理管理人員之登錄、發證,應依本…
  2. 行政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2條 …爭議。七、本法施行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住宅租賃爭議。九、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土地權利價金發給爭議。十、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3. 行政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5條 …局、建物型態、附屬設備、有無管理組織、有無管理員、有無電梯、租賃住宅服務、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等資訊。
  4. 行政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19條 …局、建物型態、附屬設備、有無管理組織、有無管理員、有無電梯、租賃住宅服務、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等資訊。
  5. 行政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23-1條 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內容及申報方式,準用第五條、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租賃住宅轉租案…
  6.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條 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特制定本條例。
  7.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租賃住宅:指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二、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賃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建築物租與他方居住使用,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三、租賃住宅服務業:指租賃住宅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
  8.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4條 租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規定:一、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二、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三、由合作社經營管理。四、租賃期間未達三十日。
  9.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6條 租賃住宅之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10.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7條 …,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11.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8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出租人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前,向承租人說明由出租人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
  12.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0條 …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
  13.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1條 …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一、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二、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三、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14.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2條 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
  15.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3條 出租人提供之租賃住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受託刊登租賃住宅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之租賃住宅面積、屋齡、樓層別及法定用途與事實不符者,就承租人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出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
  16.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4條 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租賃關係,得建立租賃住宅專業服務制度、發展租賃住宅服務產業、研究住宅租賃制度與提供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主管機關得輔導、獎勵其他機關(構)及住宅租賃之相關團體辦理前項事務;其輔導、獎勵之對象、內容、方…
  17.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8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租賃住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徵。前項減徵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第一項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
  18.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9條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屆期未辦妥公司登記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完成公司登記後六個月內繳存營業保證金、置租賃住宅管…
  19.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租賃住宅服務業之負責人;已充任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租賃住宅服務業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二、使…
  20.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21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原許可事項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營業後,原登記事項變更者,除所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之異動,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應於變更…
  21.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22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者,得就超過部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營業保證金,由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於金融機構設置營業保證基金專戶…
  22.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23條 營業保證基金獨立於租賃住宅服務業及其受僱人之外,除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外,不因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受僱人之債權債務關係而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租賃住宅服務業因合併或變更組織型態時,其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應隨之移…
  23.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24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無被害人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請求代為賠償案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事實發生日起滿一年之次日起二年內,以書面向全國聯合會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但不包括營業保證金之孳息:一、公司解散。二、公司變更登記…
  24.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25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僱用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代管業務及包租業務。租賃住宅服務業應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至少一人;其分設營業處所者,每一營業處所,應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至少一人。前項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受…
  25.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26條 經參加全國聯合會舉辦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並測驗合格者,應於取得合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團體、學校登錄及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始得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前項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
  26.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27條 有第二十條第四款、第五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已充任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證書及公告,並註銷其登錄。租賃住宅服務業所屬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有前項所定不得充任之情形者,不得執行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
  27.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28條 代管業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後,始得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前項代管業不得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28.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29條 包租業應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其租賃住宅並與其簽訂租賃契約書後,始得刊登廣告及執行業務。包租業與次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書時,應提供住宅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及前項經出租人同意轉租之書面文件,並於該契約書載明包租業與出租人之住宅租賃標…
  29.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0條 包租業轉租租賃住宅後,出租人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包租業除應於知悉終止租賃契約之次日起五日內通知次承租人終止轉租契約,協調返還租賃住宅、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事務、退還預收租金及全部或一部押金外,並應協助次承租人優先承租其…
  30.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1條 因可歸責於租賃住宅服務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契約,致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受損害時,由該租賃住宅服務業負賠償責任。租賃住宅服務業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租賃住宅服務業應與其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