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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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10條 礦業權者在海、河、湖沼等水域底部計劃採掘時,應先對該區域及其周邊之水深為精密之測定。必要時,應以鑽探及其他方法調查水底至礦床間之地質條件。前項鑽孔探查後,應以水泥漿切實填塞。
  2.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12條 礦業權者在海、河、湖沼等水域附近採掘時,垂距在二百公尺以內及平距在一百公尺以內者,礦場負責人應為先進鑽孔探水。但在水域底部以下超過二百公尺深處採掘者,得不為先進鑽孔。前項鑽孔,其孔底與採掘面之距離,在煤礦場應保持十公尺以…
  3.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14條 …超過一公尺;坑道掘進面未撐設支架前,應設先進支撐或臨時支撐。礦業權者應在坑內外適當地點,儲備充分之支撐材料及設備。
  4.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33條 礦業權者應對廢棄不用之坑道或採掘跡設置禁止通行標誌或遮斷通行設施。
  5.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50條 礦業權者在海、河或湖沼等水域及其鄰近地區採礦時,除應擬定安全開採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一、應採取防範漲潮危險之措施。二、雷雨時不得在水中作業。
  6.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9條 礦業權者應在礦場之坑內與坑外主要地點設置相互連繫之警鈴、電話、對講機或其他通訊設備及指示緊急避難方向之顯明標示。
  7.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4條 …詳細地名、面積、礦質種類名稱、礦區字號及礦業權執照字號。二、礦業權者資料:(一)公司: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應受送達處所之地址及公司代表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戶籍地址。(二)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8.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5條 礦業權者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事項及礦業附屬文件有錯誤或遺漏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正。登記事項及礦業附屬文件之錯誤或遺漏,如屬主管機關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更正之,並通知礦業權者或利…
  9.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6條 礦業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礦業附屬文件:一、探、採礦開發過程中,探得原領礦種之新礦牀或礦脈分佈。二、基於礦業開發有調整開採方式或開採構想相關規劃之必要。三、無法取得原規劃開採範圍之礦業用地核定或使用權…
  10.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12條 礦區內或礦業申請地內不在同一礦牀之異種礦質,經他人申請後,礦業權者或申請在先者,如未於本法第二十七條之限期內申請,其申請在後者,於設定礦業權後,不得妨害在先之礦業權者施業。
  11.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20條 礦業權設定後,礦業權者如欲探採礦區內異種礦質,得申請增加礦質種類,除繳回原領礦業執照及礦區圖外,應依設定礦業權之程序辦理。前項增加之礦質於原經核准之礦牀說明書圖已載明者,免附礦牀說明書圖。
  12.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21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礦區減區、合併或分割,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一份。二、理由書一份。三、礦區圖五份。四、新舊礦區關係圖五份。五、探礦或開採構想書圖五份。六、原領礦業執照及礦區圖。七、如為採礦權,應送…
  13.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22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礦區調整,應由鄰接礦業權者分別檢具下列書圖文件,共同提出申請:一、申請書一份。二、理由書一份。三、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同意書一份。四、探礦或開採構想書圖各五份。五、原領礦業執照及礦區圖…
  14.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23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一份。二、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同意書一份。三、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工程圖說五份。
  15.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26條 礦業權者因遺失或污損破壞申請補發礦業執照、礦區圖或礦場登記證,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一份。二、因遺失者,應附刊登遺失作廢聲明之新聞紙。三、因污損破壞者,應繳回原領礦業執照、礦區圖或礦場登記證。
  16.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28條 礦業權者申請自行廢業,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一份。二、原領礦業執照、礦區圖及礦場登記證。
  17.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32條 礦業權者申請變更下列各登記事項,應檢具申請書一份,並附事實證明文件:一、礦業權者名稱或應受送達處所地址之變更。二、公司代表人變更、姓名或應受送達處所地址之變更。三、礦業印鑑變更。四、礦區所在地或地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
  18.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35條 礦業權者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更正登記事項及礦業附屬文件,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一、申請書一份。二、有關應更正內容之錯誤或遺漏之證明書圖文件各二份。
  19.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38條 …所列各地域內時,應予標註其距離及一切關係。十二、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姓名。十三、申請日期。礦業申請地或礦區位置,依本法第十八條公告之測量方式測定之。前項測量擇定之基本控制點或加密控制點冠號及坐標值,應於面積計算簿內註明;…
  20. 行政礦業登記規則 第45條 礦業權消滅或礦業執照、礦區圖換發者,應由主管機關通知原礦業權者限期繳銷原領礦業執照、礦區圖及礦場登記證。
  21.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條 …一、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二、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三、礦業權者在礦區內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石者。四、因天災事變緊急搶修公共工程所需者。五、政府機關辦理重要工程所需者。六、磚、瓦或窯業,開採土石自用者。七、原住民依原…
  22.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10條 …內採取土石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提出礦業權者之同意書。但在他人礦區內採取不同一礦床之土石,無法取得同意書者,應敘明理由,附其曾接洽礦業權者之證明文件。第一項第三款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應由依法登記執業…
  23. 行政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地礦中心副主任兼任;置委員九人以上,由地礦中心聘請學者專家、礦業權者代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礦場作業人員代表兼任,任期均為二年,任滿得續聘之。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4.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3條 本法所稱礦業權者,指探礦權者及採礦權者。礦業權經依法核准,以委託、租賃或合作方式交付他人經營者,由經營人負本法所定礦業權者之責任。
  25.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0條 礦業權者應負責提供有關礦場安全之設備、經費及人員,俾依法令採行左列安全措施:一、岩磐、礦體或廢土石不安全崩塌之防止。二、作業場所各種危險或有害氣體、礦塵、岩塵之排除。三、可燃性氣體或煤塵爆炸之防止。四、氣體、礦體或岩石突…
  26.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1條 礦業權者應指定礦場負責人,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礦業權者於礦場負責人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暫代其職務,並報主管機關核備。礦場負責人如有違反礦場安全法令時,主管機關得令礦業權者變更之。礦場負…
  27.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2條 礦業權者應遴用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礦場安全事項,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礦場負責人於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暫代其職務。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如有違反礦場安全法令時,主管機…
  28.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3條 礦業權者在海、河、湖沼等水域或鄰近舊採掘跡附近坑內採礦時,應擬定安全開採計畫,附圖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前項計畫,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以命令變更之。
  29.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4條 礦業權者應就安全作業方法、防災知識及災變救護,對礦場作業人員舉辦在職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職前訓練。礦場負責人不得令未受前項訓練之新進人員擔任礦場作業。
  30.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5條 礦業權者為維持工作場所通風系統之完整及作業人員之安全出入,在採礦時,應於礦坑與地表間完成適當截面之入風井(坑)及出風井(坑)至少各一處,入風井(坑)與出風井(坑)並應有適當風道連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