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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不適用第十條至前條規定。
  2.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第9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有附件四所定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其通報方式及內容準用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3.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第10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有附件四所定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報告送主管機關。但該附件第四點第五款及第六點,不在此限。前項報告應載明事項準用第七條之規定。
  4.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具有下列功能之一者:一、確保動力用核子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或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冷卻水邊界之完整性。二、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機,並維持在安全停機狀態。三、防止或減緩事故後廠外輻射劑量超出第三條各款所定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