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用核子反應器」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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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三、設施廠址環境民眾劑量評估參數調查報告:每五年提出一次;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免提。
  2.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害情形。四、可能影響。五、過去類似事件。六、改善及防範措施。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有附件三所定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並於三十日內提送書面報告;其通報方式及內容,準用前二項規定。
  3.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12條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測驗及補考者,其應繳納之測驗費如下:一、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二、高級運轉員: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4.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條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指核子反應器與其相關附屬廠房及設備。三、研究用核子反應器:以教學、研究或實驗為主要任務之核子反應器。四、停役:指核子反應器設施計畫性停止運轉達一年以上者。五、除役:指核子反應器設施永久停止運轉後,為使…
  5.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11條 …運轉訓練之人員,在持照運轉人員現場指導及負責下,為訓練而操作研究用核子反應器。二、接受運轉訓練人員通過主管機關之測試後,在持照運轉人員現場指導及負責下,為見習擬任職務而操作核子反應器。前項執照,由經營者報請主管機關測驗及…
  6.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20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之熱功率於一定限量以下者,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前項一定限量,由主管機關定之。
  7.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條 …在同一廠址所設數個核子反應器設施,視為一核子反應器設施。三、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指以教學、研究或實驗為主要目的之核子反應器設施。四、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指經政府指定或核准經營核子反應器設施者。五、緊急應變計畫區:指核…
  8.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4條 熱功率在一定限量以下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其緊急應變組織編組、整備、應變與復原措施及檢查測試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管制之,不適用第二章至第五章及第七章第四十三條規定。前項一定限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9. 行政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9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組織編組、整備、應變、復原措施或檢查測試等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10.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22條 設置研究用核子反應器或前條第一項設施之機關學校,免予繳納本標準規定之各項費用。
  11.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之核子反應器係指:一、研究用核子反應器:以教學、研究或實驗為主要任務之反應器。二、動力用核子反應器:以產生動力為主要目的而設計或運轉之反應器。三、其他核子反應器:不屬於以上兩款之核子反應器。
  12.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免申領執照。一、學校學生在運轉人員現場指導下,為訓練而運轉研究用核子反應器。二、接受運轉訓練之人員在運轉人員現場指導下,為訓練而運轉核子反應器。
  13.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3條 …度評估。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前項第七款規定於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時,為實驗設施及實驗之規劃。終期安全分析報告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其內容涉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重要安全事項者,非經書面報請核准,不得變更。
  14.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8條 …定並發布之事項。前項第四款協調軍事、警察機關支援事項規定,於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時,為協調警察機關支援事項。
  15.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1條 …測試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進行汽輪發電機初次併聯。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不適用前項規定。
  16.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5條 …終期安全分析報告之核子反應器設施,以最後完成大修之時間起算。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終期安全分析報告,經營者應每十年更新一次,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7.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7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之換發申請,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老化管理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18.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7條 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符合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應試資格(如附件五)之規定。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考:一、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執照未滿一年者。二、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吊扣執照期限未屆滿者。
  19.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8條 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一、最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報告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二、學經歷證件。三、訓練證明文件。前項測驗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辦理。第一項第三…
  20.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9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分為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前項筆試科目如下:一、高級運轉員部分(一)核子反應器運轉原理。(二)核子反應器設施設計及運轉特性。(三)儀器與控制、程序書及運轉技術規範。(四)原子能法規。二、運轉員部…
  21.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0條 曾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其他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同等運轉人員執照者,於新建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尚未裝填核子燃料前,報考運轉人員測驗,其運轉操作測驗之主控制室操作,得以口試為之。具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運轉員執照者,報考同一研究用核子反應器…
  22.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1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及格標準如下:一、筆試測驗各科目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二、運轉操作測驗成績經評定各科目均及格。應試人員測驗成績不及格者,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考及再申請測驗,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23.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3條 參加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成績及格,經見習擬任職務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者,經營者得於接獲測驗成績及格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其見習評定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
  24.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4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應於執照所定之核子反應器擔任運轉工作,並依執照種類擔任相關之職務。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年應接受經營者再訓練三十小時以上,且二年內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起動及停機操作各二次以上,其再訓練內容依附…
  25.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5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年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相關職務十六小時以上。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見習擬任職務六小時以上,始得再單獨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未滿十八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不得從事…
  26. 行政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6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年,期滿三十日前經營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一、最近一年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報告。二、運轉再訓練紀錄。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起動、停機…
  27. 行政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12條 熱功率在一萬千瓦以下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其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事項,除依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規定辦理外,準用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28. 行政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第2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於發生緊急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應成立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其成立時機、作業程序及編組等相關事項,由經營者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9. 行政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第4條 經營者應於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提出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以下簡稱應變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前項應變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綜合概述。二、緊急應變組織成立時機、作業程序、編組及任務。三、緊急…
  30.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4條 …度評估。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前項第七款規定於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時,為實驗設施及實驗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