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煉製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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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28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石油煉製業、輸入業、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報告其業務,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協同查核其實際營業、安全儲油及相關資料,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中央主管機關得請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報告其輸入石油製品作…
  2.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0條 石油煉製業、輸入業、汽、柴油批發業或輸出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證照,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或登記證。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經廢止許可執照者,原營業主體及負責人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於原設…
  3.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1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於必要時,得使用河川、溝渠、海域、橋樑、堤防、港埠、道路、林地、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敷設管線。前項敷設管線,以不妨礙其安全、景觀及原有效用為原則,並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及各該用地之主管機關申…
  4.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2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二、石油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
  5.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4條 …。二、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副產之石油製品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售與石油煉製業。但其原料自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購買者,不在此限。前項比率,依石油輸入平均價格從量收取;其收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6.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5條 …入。二、探採之石油,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後,始得煉製或售與石油煉製業。三、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副產之石油製品,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後,始得售與石油煉製業。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輸入石油供作製造石化原料之進料、輸入石油未經煉製…
  7.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8-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銷售國內之汽油及柴油,按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規定摻配一定比率之醇類或酯類。前項汽油、柴油摻配醇類、酯類之比率、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8.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8-2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石油煉製業之石油蒸餾、精煉、摻配設備,或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石油管線、儲油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
  9.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9條 …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且非煉製試車而蒸餾、精煉或摻配石油。二、違反第十條規定,未取得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且未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經專案核准,而輸入石…
  10.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47條 …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一、石油煉製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擴建或改建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未經核准或未換發許可執照。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石油輸出業登記而經營石油輸出之業務。三…
  11.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48條 …業: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將原油提供予未經專案核准之非石油煉製業。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輕油提供予未經專案核准之非石油煉製業或非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者。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非依法輸入或非依法在國內…
  12.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50條 …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副產之石油製品售與非石油煉製業。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輸出石油之登記。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輸入溶劑油或潤滑油,未按時備查資料或申報不實。四、違反第…
  13.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52條 扣留之石油,有減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由主管機關逕送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價購,並保管其價金;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不得拒絕。前項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不明或無法通知者,經主管機關公…
  14.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53條 …)站銷售石油製品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及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石油煉製業拒絕價購之處分,由執行檢查之各該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15. 行政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11條 …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所需油源應向合法石油輸入業、石油煉製業或汽、柴油批發業者購買。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自用油源應符合國家標準。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查驗業者自用油源之油品品質,業者不…
  16. 行政經濟部能源局辦事細則 第5條 …畫與稅制之研議及推動事項。(二)緊急時期石油處置事項。(三)石油煉製業、輸入業、輸出業、批發業、石油相關再生能源生產業之督導及檢查事項。(四)石油煉製業、輸入業石油安全存量查核事項。(五)政府儲油之規劃、執行事項。(六)…
  17.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第24條 …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為因應原住民族地區交通限制及加油需要,石油煉製業者或鄉(鎮、市)公所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者,得依第十六條規定,並檢具安全作業規範計畫,向縣(市)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准設置聽裝加油站。但同一原住民族地區同…
  18.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設立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石油煉製業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申請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並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19. 行政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 第2條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其計算之標的如下:一、經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存放石油之油槽及其實際儲油之數量。二、已抵港並完成通關手續之油輪所實際裝載原油及石油製品之數量。三、經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於國內航行之…
  20. 行政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 第3條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下列之銷售量不計入應儲備石油之安全存量:一、石油製品中,對國際航線船舶、航空器作為燃料用油之銷售量。二、用於工業原料或購自國內其他石油業者石油製品之銷售量。三、為配合政府維護國內油品產銷秩序或確保石油穩…
  21. 行政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實際應儲備石油安全存量之類別及計算基準,依附表之規定。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使用石油供作自用燃料,其使用量應計入前項之計算基準。
  22. 行政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 第5條 石油煉製業依前條規定應儲備之各類石油製品安全存量,得以原油儲備之;其與原油之換算比率,應按原油煉製石油製品之比率換算成各類石油製品數量(即原油煉成量)後,加計既有各類石油製品計算。前項原油煉製石油製品之比率,石油煉製業應…
  23. 行政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提撥。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能源技術服務、權利金、報酬金及其他有關收入。前項第一款之提撥,由主管機關就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每年經營能…
  24.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5-1條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提撥。二、基金之孳息。三、能源技術服務、權利金、報酬金及其他有關收入。前項第一款之提撥,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每…
  25. 行政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13條 …或其他情形失其效力。三、石油煉製類:(一)未依石油管理法取得石油煉製業設立許可。(二)石油煉製業設立許可經撤銷、廢止或其他情形失其效力。四、能源使用類:(一)未依該行業相關管理法規規定取得許可或核准。(二)前目許可或核准…
  26. 行政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供給其他汽油、柴油消費者之場所。但石油煉製業、輸入業或汽、柴油批發業供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業者或非供車輛使用汽油或柴油之零售,不在此限。二、油氣回收設施:指卸油油氣回收設備、油槽真空壓力調節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