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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行政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50條 發卡機構所提供之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如係與特約商店有合作關係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於持卡人原信用額度內承作。二、分期付款期間不得超過二年六個月。三、特約商店應於交易時以書面告知持卡人該分期付款服務係發卡機構提供,及…
- 行政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52條 發卡機構應訂定信用卡申訴處理程序及設立申訴與服務專線,且應將該專線記載於卡片背面,並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另於所屬網站公告,以保障持卡人之權益。除依主管機關規定免報送資料者外,發卡機構將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大眾運輸事業委託代收之票價及其他相關服務費用。(四)受信用卡發卡機構委託代收信用卡帳款。但不得受理利用信用卡透過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繳納。(五)受各級公私立學校委託代收之學雜費。(六)受第一類電信事業委託代收之固定通…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3條 …電子票證,每張電子票證限連結一張本人信用卡。發行機構或信用卡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約定每筆及每日自動加值之限額,並提供持卡人停止自動加值之機制。五、發行機構或信用卡發卡機構應即時通知或以每月對帳單通知信用卡所有人加值訊息。
-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第2條 …力或光學等技術儲存金錢價值之支付工具。三、信用卡: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及金融卡附加可於特約商店消費付款之功能,持卡人消費時…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2條 …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之信用卡。四、信用卡銷帳編號:指發卡機構為供繳納信用卡應付帳款而為持卡人編訂之帳號。五、虛擬帳號:指存款業務機構為繳款人或指定交易編訂之虛擬繳款帳號,供繳款人或交易人透過該虛擬繳款帳號將款項存…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條 …易是否有異常情形及是否對電子支付帳戶進行監控。三、受照會者為發卡機構時,應依照會者之請求,提供下列照會項目:(一)信用卡之持卡人姓名及核卡日期。(二)持卡人之年齡及職業類別。(三)信用卡之交易是否有異常情形及是否對信用卡…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8條 …易是否有異常情形及是否對電子支付帳戶進行監控。三、受照會者為發卡機構時,應依照會者之請求,提供下列照會項目:(一)信用卡之持卡人姓名及核卡日期。(二)持卡人之年齡及職業類別。(三)信用卡之交易是否有異常情形及是否對信用卡…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9條 …未進行交易,突有異常交易者。六、持卡人所留存之手機號碼與同一發卡機構內其他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之持卡人所留存之手機號碼相同,且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七、非本國籍人士,經發卡機構得知開立信用卡時所提供查核之居留證等相關身分證…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0條 發卡機構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應加強確認該持卡人身分,並得採取持續審查措施如下: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持卡人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1條 發卡機構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執行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之控管措施時,或有辨識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交易之必要時,得以電話、電子郵件、防制詐欺犯罪平臺或其他受照會者接受之方式照會其他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14條 …易是否有異常情形及是否對電子支付帳戶進行監控。三、受照會者為發卡機構時,應依照會者之請求,提供下列照會項目:(一)信用卡之持卡人姓名及核卡日期。(二)持卡人之年齡及職業類別。(三)信用卡之交易是否有異常情形及是否對信用卡…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21條 發卡機構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下列資料及交易紀錄:一、確認持卡人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二、契約文件檔案。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22條 信用卡經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者,發卡機構應採取以下處理措施: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持卡人身分持續審查、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23條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發卡機構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發卡機構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逾期未通知發卡機構者,發卡機構得持續控管。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1條 信用卡銷帳編號經通報為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者,發卡機構應即暫停該信用卡全部交易功能,並關閉自動化繳款通路之繳款功能。但發卡機構確認為持卡人本人繳款者,不在此限。發卡機構如發現經通報之詐騙款項已轉出至本人之其他存款帳戶或電子…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2條 受詐騙民眾向發卡機構告知遭受詐騙時,發卡機構應轉介民眾撥打165電話。如受詐騙民眾於發卡機構營業時間親自至發卡機構告知遭受詐騙,發卡機構應確認民眾身分、匯款或轉帳資訊及瞭解民眾被詐騙事由,並撥打165電話。警察機關應於二…
- 行政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44條 發卡機構應儘可能設置二十四小時聯防通報專責窗口,進行聯防通報機制作業。發卡機構設置前項通報窗口,應立即通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窗口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