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販賣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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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0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者,不得貯存、販賣未加標示之環境用藥或將環境用藥原包裝拆封販賣。
  2.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1條 …售對象,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特殊環境用藥之使用者,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病媒防治業或…
  3.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4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按月記錄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前項紀錄資料應保存三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業者提報之。
  4.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2條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5.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3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不得逾越登記內容,登載或宣播虛偽誇張或不當之廣告。前項宣傳方式、應敘明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行政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2條 申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應檢附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影本、資料,併同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申請,向營業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公司執照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公司者免附)、營利事業(或營業)登記證。二、負責人身…
  7. 行政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4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應登記下列事項:一、許可執照字號。二、公司行號名稱、地址、負責人。三、營業場所地址。四、貯存場所地址(無貯存場所者免登記)。五、許可執照發證日期。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前項第一款許可…
  8. 行政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6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申請表及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照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換)發許可執照。前項補(換)發之許可執照,主管機關應註明補(換)發日期。
  9. 行政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7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執照:一、歇業。二、實際營業場所與登記內容不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三、營業場所遷離未辦理變更登記,且營業狀況不明達半年以上。四、領得許可執照,逾二…
  10. 行政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8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停業時,應自停業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原許可執照向主管機關辦理備查;原許可執照於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之。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依前項規定辦理備查者,自報備停業之日起,免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11. 行政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9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復業時,應檢附原許可執照併同專業人員設置申請(未變更者免附),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應於原許可執照上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12. 行政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10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歇業時,應於歇業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廢止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