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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2條 …件新臺幣七千元;變更、展延、換發及補發每件新臺幣三千元。二、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每件新臺幣三千元;變更、換發及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三、環境衛生用藥無機類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八百元。四、環境衛生…
- 行政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補發、換發環境用藥輸入或製造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應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
- 行政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第2條 環境用藥原體(以下簡稱原體)轉讓之受讓人以環境用藥販賣業或領有與該原體相同有效成分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為限。
- 行政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第3條 …治:行政機關。三、申請登記用:環境用藥製造業或從事輸入行為之環境用藥販賣業。
-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分為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等三類,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應設置專任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環境用藥販賣業應設置專任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病媒防治業應設置專任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環境用藥製造業於同一場所兼營環境用藥販賣業,其設…
-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5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一、環境用藥販賣營運場所之安全衛生及防護之管理。二、提供環境用藥使用注意事項之諮詢管道。三、辦理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各項紀錄,確定內容無訛後,簽名或蓋章。四、發生污染環境、危…
-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檢具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之合格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有異動時,業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依前…
-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9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應於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場所設置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且該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為專職工作。前項所稱之專職工作,指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於環境用藥製造時、環境用藥販賣時及從事病媒防…
- 行政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2條 申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應檢附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影本、資料,併同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申請,向營業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公司執照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公司者免附)、營利事業(或營業)登記證。二、負責人身…
- 行政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4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應登記下列事項:一、許可執照字號。二、公司行號名稱、地址、負責人。三、營業場所地址。四、貯存場所地址(無貯存場所者免登記)。五、許可執照發證日期。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前項第一款許可…
- 行政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6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申請表及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照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換)發許可執照。前項補(換)發之許可執照,主管機關應註明補(換)發日期。
- 行政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7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執照:一、歇業。二、實際營業場所與登記內容不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三、營業場所遷離未辦理變更登記,且營業狀況不明達半年以上。四、領得許可執照,逾二…
- 行政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8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停業時,應自停業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原許可執照向主管機關辦理備查;原許可執照於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之。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依前項規定辦理備查者,自報備停業之日起,免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 行政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9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復業時,應檢附原許可執照併同專業人員設置申請(未變更者免附),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應於原許可執照上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
- 行政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10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歇業時,應於歇業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廢止許可執照。
-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及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使用特殊環境用藥者。
-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共同使用同一貯存場所時,應明顯區分並標明各業者之環境用藥貯存區。
-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於營業場所置放環境用藥,其置放總量不得超過一百公升(公斤),並應設專櫥加鎖管理。病媒防治業於營業場所置放特殊環境用藥,其置放總量不得超過一千公升(公斤);未逾一百公升(公斤)者應設專櫥加鎖,…
-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於貯存場所應備有下列安全防護設備:一、工作衣、工作帽、工作鞋、防毒口罩、防護眼鏡、防護手套等個人防護設備。二、緊急沐浴、洗眼設備及通風設備。三、滅火器。
- 行政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 第2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歇業、停業一年以上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後,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將其庫存環境用藥數量及其處理方式,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環境用藥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5條 …自製產品之輸出、批發、零售及自用環境用藥原體輸入之業者。六、環境用藥販賣業: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輸入、輸出、批發及零售業者。但不包括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七、病媒防治業:指從事環境衛生之蟲、、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1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但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於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登記之廠商或製造廠址兼營自製產品之輸出、批發、零售及自用原體輸入者,免申領環境用藥販賣業許…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2條 持有環境用藥製造、輸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應依核准事項辦理。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9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前項專業技術人員之所置人數、聘僱、訓練、資格、執行業務、證照取得與撤銷、廢止、在職訓練、再訓練、出缺報備或代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0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者,不得貯存、販賣未加標示之環境用藥或將環境用藥原包裝拆封販賣。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1條 …售對象,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特殊環境用藥之使用者,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病媒防治業或…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4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按月記錄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前項紀錄資料應保存三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業者提報之。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2條 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3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不得逾越登記內容,登載或宣播虛偽誇張或不當之廣告。前項宣傳方式、應敘明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