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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5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處罰:一、專業技術人員離職、異動或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指定符合資格者代理。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規定,執行代…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5條 …,須在安全防護措施下使用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藥品。五、環境用藥製造業: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分裝與自製產品之輸出、批發、零售及自用環境用藥原體輸入之業者。六、環境用藥販賣業: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輸入、輸出、批發及…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1條 …地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但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於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登記之廠商或製造廠址兼營自製產品之輸出、批發、零售及自用原體輸入者,免申領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其登載事項、申請條件、程序…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3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應依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工廠登記,其設備及安全衛生條件,應符合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4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者,不得以未經查驗登記之環境用藥原體製造、加工環境用藥。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6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者,得依國外買方訂購要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不受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環境用藥,…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7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環境用藥。前項委託或接受委託之申請條件、審查、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9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前項專業技術人員之所置人數、聘僱、訓練、資格、執行業務、證照取得與撤銷、廢止、在職訓練、再訓練、出缺報備或代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4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者,應按月記錄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輸出、輸入、販賣及使用數量。前項紀錄資料應保存三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業者提報之。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33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不得逾越登記內容,登載或宣播虛偽誇張或不當之廣告。前項宣傳方式、應敘明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40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歇業、停業,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後,其環境用藥應予適當處理;其處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10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申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前,應先依有關法令領有工廠登記證。環境用藥工廠申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該藥劑之劑型設備應符合本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