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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3條 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明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發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前項變更事項以外…
-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4條 漁船加油站於開始營業後,如須暫停營業者,應於暫停營業三十日前,敘明事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復業時亦同。前項停業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但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
-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5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查驗漁船加油站之設備、油料品質及營運情形,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前項檢查人員執行檢查業務時,應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檢查證件。
- 行政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5-1條 …五日修正施行前,於金門縣或連江縣地區未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既存漁船加油站(以下簡稱既存漁船加油站),符合下列條件,其經營者應於修正施行日起三年內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一、金門縣或連江縣所轄之各島嶼上,特定油品種類唯一供應者。二…
-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申請設立加油(氣)站或漁船加油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三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申請於航空站、商港、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三萬元。
-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外,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及證照費各二千元。申請變更加油(氣)站或漁船加油站執照登記事項負責人欄,屬同一營業主體且超過二件者,其審查費以二件計收。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者,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每件應繳納證照費二千元。
-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12條 申請變更設置中加油(氣)站或漁船加油站營業主體、負責人或站名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二千元。申請變更設置中或經營中加油(氣)站或漁船加油站之平面配置、營運設施或兼營項目,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二千元。